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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龙泉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龙泉市经济商务局结合当前浙江省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重点和龙泉市工业经济实际情况,牵头制定龙泉市工业经济发展政策补充意见。该政策共奖补条款5条。在风格上延续了简单、务实、易操作等特点,内容上与当前重点工作和企业的需求紧密相联,带动各项工作推进,借以全面推动龙泉市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现就《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自2024年4月9日发文实施以来,总体成效较好。但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对新政策的诉求等因素影响,有必要对原有工业扶持政策进行补充,并发布实施。
二、文件依据
该《补充意见》依据《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等相关规定。
三、总体框架
为深入实施《龙泉市制造业“1+3”特色产业链培育工程行动方案(2023—2027年)》,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主要为项目开工奖励、建设提速奖励、投资超“标准地”奖励、达产提效奖励、土地集约利用奖励、附则等6个方面,重点扶持新招引项目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增加项目投资、节约土地资源等几个方面。
四、补充意见的申报对象
本补充意见申报对象与《龙泉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工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若干政策》(龙政发〔2024〕13号)一致。
1.本意见所指企业为在龙泉市范围内新供地的合法经营市场主体。
2.一般限制性规定
(1)工业企业中水、电、气等资源型企业,国有企业(小微企业园除外)不享受本政策;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2022年3月15日开始施行《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22〕11号)后,新供地项目(含腾笼换鸟)未达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相应指标的,根据约定,当年不得享受本政策相关补助或奖励(项目履约情况由开发主体或引进单位负责核实)。
五、申报流程怎么规定
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龙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六、执行范围、有关期限及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5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扶持奖补条件的,可参照执行。企业招商引资协议中存在与本意见同类奖补事项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七、咨询应该找哪个部门
施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龙泉市经商局产业投资科柳明玉,电话:726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