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结合工作和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精神,现将我局制定的《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
2.《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 号)
3.《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丽财资产〔2023〕116号)
三、主要内容
《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主要分为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其他方面等六大部分,共计二十八条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规范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并明确不得进行出租的情形。
(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
1.明确单位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含),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明确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其中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若有特殊情况,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以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申请文件(详细说明无法公开招租理由)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若有特殊情况,期限在5年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明确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价方式(含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
4.明确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
(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
1.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出租方案在确定承租人后,应当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的租赁合同,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并上报《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情况备案表》。
2.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管理,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被终止的,出租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受侵害。合同变更和终止情况应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备案,
(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
1.单位房产出租一般先收取租金后使用,租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或一次性收取。
2.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单位对出租房产要建立专门台账,逐一记录出租收入的收缴情况,确保房产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1.明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房产出租过程中出现相关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2.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房产出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方面
市直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产对外出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在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已经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今后如遇中央、省、丽水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龙泉市财政局
解读人:张宇宇
联系电话:0578-7760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