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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龙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556/2024-39736 生成时间:2024-09-09 16:31:28 发布机构: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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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3〕150号)《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丽发改产业〔2023〕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组织开展龙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额度

2024年度省财政厅下达龙泉市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总额为8万元。

二、支持对象

1.龙泉市用于公共服务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购买单位;

2.龙泉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主体;

3.龙泉市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4.龙泉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单位;

5.龙泉市新能源汽车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建设单位。

三、补助标准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5%,总额为1.2万元)

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在龙泉市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按每辆0.5万元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贴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

2.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40%,总额为3.2万元)

以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龙泉市内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应用、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助,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贴。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运营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贴提高到0.25元/千瓦时。若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3.产业发展(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20%,总额为1.6万元)

以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为时间节点,对在龙泉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若符合条件项目补助资金总额超过本项资金额度,则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新能源汽车项目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进行说明。新能源汽车项目组织专家组评审(书面结合现场)认定。

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3%,总额为1.04万元)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进行补助,具体参照“3.产业发展”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

5.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2%,总额为0.96万元)

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省级及以上示范试点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应用场景打造进行补助,具体参照“3.产业发展”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

上述五项资金补助中,当其中一项符合条件的资金申报总额超过其本项资金额度,则须同比例下调补助标准;当其中一项资金有结余的,可以纳入“3.产业发展”补助,还有结余可用于“2.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补助,仍有结余可统筹用于其他方向补助,但补助标准不变。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龙泉市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购买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3.车辆买卖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

4.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5.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申请充换电(加氢)设施项目建设运维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龙泉市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银行及账号;

3.充换电设施(加氢站)建设备案、验收资料(建议投建主体在属地通过投资3.0平台进行项目备案赋码);

4.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5.证明充换电(加氢)设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检验检测或认证等资料;

6.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且已接入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有关资料;

7.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8.充换电(加氢)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9.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10.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奖补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或复印件:

1.龙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申请表(附件3);

2.项目建设方案或技术合同书;

3.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

5.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时间、批复(备案)文件号、项目总投资额;

6.知识产权和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项目技术来源协议书等;证明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检测、检索报告、用户应用证明等(专利受理书或专利证书超过10项的,请列清单并提供关键核心复印件);

7.产品生产许可、相关资质文件等;

8.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9.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10.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申请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奖补资金的参照“产业发展”项目提供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阶段

2024年9月12日前,申报主体将资金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各1份)报送至龙泉市发改局308办公室产业科项张浩,联系电话:0578-7763126。申报材料需一次报送齐全,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的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二)审核阶段

由龙泉市发改局联合龙泉市财政局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评工作,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龙泉市发改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天。

(三)兑付阶段

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龙泉市发改局、财政局按《龙泉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13号)文件规定兑付资金。

六、申报纪律

同一项目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纳入严重失信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享受此项政策(附件5,此项由龙泉市发改局向龙泉市信用主管部门进行征询)。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在3年内取消该企业和个人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附件:1.龙泉市购置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

2.龙泉市充换电(加氢)设施建设项目及运维财政

奖补资金申请表

3.龙泉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申请表

4.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龙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享受对象资

格审核征询意见表

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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