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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4-39727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9-05   文号:公告〔2024〕30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2024〕第30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9 08:37: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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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8月6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81)A[2024]-0004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渊街道(2023)25#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龙渊街道(2023)26#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剑池街道(2022)1#地块土地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八都镇(2023)3#地块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龙渊街道一村、临江、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剑池街道吴岭股份经济合作社,八都镇四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8354公顷,农用地2.4526公顷,建设用地0.3828公顷。具体情况详见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3〕2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泉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81)A[2024]-0004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768103 监督电话:7753156

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

2.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黑章).pdf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pdf附件2: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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