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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4 11:27:39 点击数:

龙泉市公安局关于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的答复


朱福军等代表:

各位代表在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展“房户分离”与“人户分离”户口整顿的建议》已交我局主办,现将提案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各位代表对公安户籍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各位代表针对“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迅猛发展,龙泉市的‘人户分离”与‘房户分离’现象明显增多,对政府工作的开展存在不利”这一问题,建议公安及其协办单位紧密配合,开展“房户分离”与“人户分离”户口整顿工作。我局认为,你们所提事项很有代表性,人户不一致确实会给社区管理、实有人口管理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及影响,同时可能引发其他社会治安不稳定问题。为此,我局高度重视,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和改善工作。

一、目前我市“人户房户分离”现状和成因

(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致使人户、房户不一致的现象不断增多。有的城区拆迁户入住安置房后,户口仍空挂在原拆迁房内,不愿迁入新居;有的则原户口属在地属于某学校的学区房,因孩子就学等原因,即使房子出售或者工作调动仍不愿将户口迁往新的居住地;有的拆迁(搬迁)后新的住所未落实或者不符合落户政策,仍然选择户口空挂在原址;还有的名下有多套商品房,户口虽然登记在其中一套商品房下,但长期不在该房所在乡镇(街道)生活的,这些都造成新的“人户、房户分离”的现象。

(二)居民的户籍观念淡薄影响户籍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场经济作用下,户口在居民生活中的直接作用弱化,居住分散、社会关系复杂,使户籍功能的发挥受到了极大的制约,户口的约束调节功能不断减弱。居民自身对户口登记等问题重视度不高,不少居民认为户口登记与现实生活关系不大,所以在出售商品、已购置房屋亦是工作调动等情形后,他们仍然将户口放在原落户地址。甚至有部分居民常年在外,忽略了迁移户口的事情。

(三)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公安派出所不能强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目前,我国户籍管理缺乏对“人户分离”强制迁移或相应处罚措施。根据户口登记相关规定,户口迁移须户主或本人到公安派出所主动办理,公安派出所不能强制为其办理户口迁移。而在工作调动、征迁安置、进城生活学习过程中,缺乏约束措施督促群众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

二、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为有效破解人户不一致这一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难题,我局将以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立足工作实际,多措并举,常态化开展人户不一致清理整治工作。

(一)严格户籍管理,规范户口登记。2014年至2016年,我局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户口清理整顿工作。近年来,我们持续性将清理空挂户、集体户,减少人户分离作为常态化工作。依托基层基础工作对未落户人员、人户不一致、应销未销进行走访排查,及时做好登记工作,核清实际居住地,并进行信息更新维护,做到人房信息一致。在办理各项户籍业务时,继续加大对“人户分离”的清理力度,对于已出售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要求原户主主动将户口迁出,经通知拒不迁出者,将依职权处理;对已被拆除、拆迁的,原则上采取“只出不进”;对名下多套房屋,实际居住地有出入的,加强现住址标注的同时,督促、引导迁移户口;对户口放在集体户,又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积极宣传引导,切实做到落户城镇零门槛。

(二)精准采集信息,提升管理放能。我局将结合“百万警进干万家”、“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建立社区民警采集为主、户籍窗口民警采集为辅的人口管理信息采集维护工作机制。社区民警常态化开展“一标三实”工作,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及其标准地址并录入派出所模块系统,切实掌握辖区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等实有人口基本情况。

(三)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主动协调推进。我局将继续与民政、教育、建设局等多家单位和乡镇(街道)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通过各种载体,综合运用社区宣传阵地、单位公众号、电话通知等多种形式,结合居民办理户籍业务过程及民警日常开展的入户走访工作,全方位开展宣传,提高主动申报率;结合“最多跑一次”,推广多渠道自主申报,利用“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等自主申报平台,群众可以选择通过线上自助申报户口迁移事项,也可线下通过龙泉市任何公安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实现按需办理;同时我局将主动简化办理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做到材料齐全即时办,资料不全容缺办,最大限度提升辖区“人户、房户一致”率。

户籍工作纷繁复杂,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各单位的帮助与支持。再次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祝事业顺利、家庭安康。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与龙泉市公安局联系,联系人:罗广清,联系电话:13506505766。

 

 

 

龙泉市公安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