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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九期)

索引号:002656150/2024-39879   生成时间:2024-09-24 17:35:27 发布机构: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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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4年浙江丽水二季度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公示,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泉市庭浪水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6月26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02433567),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实测值0.18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主要销售新鲜水果,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六条第一、二款中小食杂店的认定条件,属于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货值不高,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量,可以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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