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芬:
本局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龙检检建受〔2024〕4号),要求我局自行纠正婚姻登记,撤销2006年2月16日吴国星与你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证字号:浙龙结字010600300号)。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撤销龙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于2006年2月16日办理的吴国芬与你的结婚登记行为(证字号:浙龙结字010600300号)。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公告送达《龙泉市民政局拟撤销婚姻登记告知书》,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听证的权利。请你及时到龙泉市民政局领取《龙泉市民政局拟撤销婚姻登记告知书》,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满即视为送达。
龙泉市民政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