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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39763   发布机构:城北乡   成文日期:2024-09-02   文号:城政〔2024〕35号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建立公平竞争工作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城北乡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2 10:35: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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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属各科室: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要求,为了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各乡镇、街道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协调机制。现就我乡做好建立公平竞争工作内部审查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各科室应在发文相关政策措施前,提交城北乡平安法治办公室(内部确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具体审查内容详见《审查条例》《审查办法》。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三、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进行调整或废止。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审查办法》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龙泉市城北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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