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龙泉市江滨北路(贤良路至华楼街段)市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制定《龙泉市江滨北路(贤良路至华楼街段)市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作出《关于龙泉市江滨北路(贤良路至华楼街段)市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龙政发〔2024〕21号),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江滨北路(贤良路至华楼街段)市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江滨北路(贤良路至华楼街段)市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黑章).pdf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江滨北路(贤良路至华楼街段)市政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