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竹木产业综合整治提升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竹木产业综合整治提升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动我市竹木产业综合整治提升工作,进一步完善竹木产业发展链条,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园促进资源整合优化的作用,引导竹木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特制定本政策。 一、租金奖励 为支持企业平稳过渡,给予入驻小微企业园的企业自签订入园协议之日起5个月全额租金奖励。后续6个月再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的租金奖励。 二、亩均税收考核激励 对于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新供地的企业,设置八年孵化期。投产后次年起前三年不考核亩均税收,后五年亩均税收须达到我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的50%。孵化期结束后参照我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执行(孵化期时限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未按合同约定期投产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条政策)。 三、快入驻奖励 对在2024年6月底前、9月底前签约入驻已建成小微企业园的企业,分别给予租用厂房面积每平方米10元、7元的奖励。 四、快建设奖励 对入驻锯板中心和新供地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期提前2个月、3个月建成投产并有实际销售额的(以销售发票为准),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5万元奖励。 五、鼓励做大规模 支持“个转企”,当年从事生产经营竹木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成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五年内首次“小升规”企业(凭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3月底前或投产4个月内上规的,给予45万元奖励;6月底前上规的,给予35万元奖励;9月底前上规的,给予25万元奖励;10月份(含)以后上规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加大技改投入奖励 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0%补助;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2%补助;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5%补助;当年设备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3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8%补助。购置工业机器人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本项技改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七、贷款贴息补助 对入驻小微企业园且2024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当年度的竹木生产经营性贷款(仅限于合法金融机构发放),按照实际用款金额和实际用款期限,给予年化利率1%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入驻锯板中心且2025年1月至6月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当年度6月30日前的竹木生产经营性贷款(仅限于合法金融机构发放),按照实际用款金额和实际用款期限,给予年化利率1%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新供地(不含锯板中心)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厂房建设、购买设备等)在合同约定投产时间内达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当年度的竹木生产经营性贷款(仅限于合法金融机构发放),按照实际用款金额和实际用款期限,给予年化利率1%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用工补贴 对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的企业,自入园(建成投产)之日起招录的员工且缴纳社保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贴。 九、附则 (一)申报对象 经竹木产业综合整治提升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或新供地的,且在龙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当年无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具体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二)纳入扶持的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范围 龙渊街道村头村竹木制品小微企业园、八都镇溪坪小微企业园、八都平山岭竹木小微企业园、八都镇大坦竹木加工小微企业园、八都镇竹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园、八都溪坪锯板中心、安仁昌文木制玩具小微企业园一期、安仁昌文竹木制品小微企业园二期、茶丰小微企业园、查田镇金圩小微企业园。 (三)申报小微企业园扶持政策的对象凭与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或运营机构签订的入园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申报。 (四)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按照我市产业政策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政策自2024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对入驻小微企业园企业的扶持政策执行时间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参照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竹木产业综合整治提升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锯板中心)扶持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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