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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492/2024-0339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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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小梅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7-05 |
文号: | 梅政〔2024〕3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99G-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KLQD99G-2024-0001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文件
梅政〔2024〕32号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泉市小梅镇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村:
现将《龙泉市小梅镇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泉市小梅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龙泉市小梅镇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和规范我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深入贯彻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龙泉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3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 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原则。
五、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县道日常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六、镇人民政府为乡道、村道的责任主体,履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协调市级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履职,指导督促镇属农村公路养护机构、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推进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七、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
九、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公路发生坍塌、隆起、损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应急养护。
十、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公路养护作业方案,同步制定相应的交通组织方案,养护作业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在交通高峰期封闭车道作业。养护作业涉及占用公路路面的,其交通组织方案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养护作业单位实施养护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光信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一、农村公路列养率应达到100%,养护应当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积极探索多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鼓励专业化、机械化较高的养护企业参(竞)标投标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
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农村公路养护职责,树立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理念,其履约情况由镇政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纳入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村道养护支持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性岗位,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就业机会。
十二、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 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 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三、农村公路的管养责任单位应使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十四、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不得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绿色道路,村道绿化可因地制宜,参照自行实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 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五、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按规定处理养护废弃物。
十六、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用电等,提供便利条件。
十七、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
十八、按照 “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十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市级一般财政预算投入以及其他资金组成。支持村民委员会积极筹措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和投工投劳,保证村道日常养护的基本需求。
二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二、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的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十三、 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 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十五、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行驶的,应事先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十六、违法超限运输、违法涉路施工活动、交通事故 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路路产赔偿的具体标准,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超限运输等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公路路产补偿的具体标准按照路产赔偿标准执行。
二十七、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市级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十八、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