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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出台《龙泉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制订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发展的意见》(浙委办〔2019〕27 号)文件精神,以及王文序副省长关于对“我省聚焦六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文章做出的专门批示“要做实六项基本服务,提升供给能力,不提过高要求,走在前列”要求,紧跟全省殡葬领域 “六项基本殡葬服务全免” 改革步伐,为此,根据省、丽水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殡葬惠民力度。
二、《实施办法》出台的主要依据
1.《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
2.《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行动方案(2021-2025)〉的通知》(浙民办〔2021〕166号);
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群众“身后事”基本服务免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办〔2024〕35号);
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3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为:
第一点是减免对象、第二点是减免项目、第三点是减免程序,第四点是监督管理,第五点是其他。相对比《龙泉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龙民字〔2021〕13 号)文件以及《丽水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21〕11号)文件,本实施办法的减免对象由最初的仅限龙泉市户籍括面至丽水市户籍再括面至浙江省户籍,减免项目由最初的4项基本服务减免扩大至6项基本服务项目及4项本市自定其他减免项目。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3号)精神,2023年1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减免条件的,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龙泉市民政局
解读人:柳升
咨询方式:0578-712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