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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28/2023-64113   生成时间:2024-07-10 16:12:58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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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服务机构:

现将《龙泉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龙泉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


为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便笺〔2023〕15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

(二)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可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在岗培训,并在“浙里康养”系统每月打卡签到不少于20天;

(四)申请补助发放期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二、补助标准

养老护理员技能等级津贴,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补助程序和经费保障

(一)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信用承诺书(附件1)、申报名册(附件2)、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浙里康养”系统打卡记录等材料,经民政局审核后(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需经乡镇或街道审核后,再报民政局审核。由养老机构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养老机构一起申报,无需乡镇、街道审核),按季度下拨到各养老服务机构,由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到位。

(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出台前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再补发)。申请人与养老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岗位补贴即行终止。

(三)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对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对享受补助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存在骗取、私分、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申报工作。不得将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此情况的,责令期限整改,并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

          2.龙泉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模板)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


依据《龙泉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办法》的规定,本机构      年      月      日提交的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均真实准确,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回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


负责人(签名):

养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龙泉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申报名册(模板)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协议]起止年月

职业技能证书等级

打卡天数

补贴标准

(元/人/月)

合计发放

金额(元)

1

XXX


护理员

2021.1-2025.12

五级


20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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