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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310/2024-03498 | 主题分类: | 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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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8 |
文号: | 龙交〔2024〕5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7-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有序、高效开展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等政策处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专题会议精神,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补偿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28日
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补偿方案
为稳妥、有序、高效开展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等政策处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快速有序推进。依据《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天然气管道征收(借用)补偿安置办法》、《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文件,以及2024年4月17日龙泉市交通重点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等”政策处理专题会议精神,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临时用地(租用)、借用地的定义
1.临时用地(租用):工程建设所需的项目部驻地、施工管理房、预制场、搅拌场、取土场、弃土(渣)场、施工便道等特定时间段内使用的土地。
2.借用地:因天然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线路等迁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时间较长,管线埋于地下,一般不影响其耕种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租用)补偿标准
1.土地租用补偿标准参照《龙泉市综合交通重点工程政策处理实施办法》并结合龙泉实际,未利用地、林地按每亩1000元/年,耕地每亩2000元/年,建设用地租用年租金通过市场评估确定。
2.所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执行,由临时用地(租用)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具体协商确定。
3.工作经费补助参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政策标准执行。
4.临时用地租用主体为业主单位,补偿协议由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乡镇(街道)与土地权属的村社(权利人)签订协议,项目到期后由业主单位负责落实复垦复绿工作。审批和复垦按《龙泉市临时用地审批和监管办法》(龙政办发〔2023〕53号)文件执行。
5.临时用地(租用)具体工作可由业主单位委托施工单位承担,交通局、乡镇(街道)负责负责组织协调。
(三)借用地补偿标准
1.借用地对土地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埋设管线期间,土地权属不变,因埋设管线而对土地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参考《天然气管道征收(借用)补偿安置办法》(龙政办发〔2017]100号)的规定,补偿政策按照项目施工规范开挖面(两侧各外延1米)一次性给予用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一类、二类区片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助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助1万元/亩。三类区片农用地(不含林地)、建设用地补助1.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助0.8万元/亩。所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文件执行,由借用地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具体协商确定,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