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 部门 | > 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 应急管理 |
为了全面确保2024年“全国两会”和其他重要保障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依法规范采编、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等广播电视行为,正确有效处置广播电视系统及视听新媒体各类突发事件(故),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全市文化安全,维护广大用户收听收看权益。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浙江省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丽水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播出单位未能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系统及手机、网络等新媒体出现非法视听内容和信号。
(三)事件(故)界定
1.非法插播:广播电视信号源受到蓄意篡改干扰、传输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播、网络等新媒体出现非法内容。
2.攻击破坏:广播电视单位和设施遭到不法分子攻击破坏和恐怖袭击,企图摧毁党的宣传舆论工具,切断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3.灾害事故:广播电视设施遭受地震、火灾和极端气象灾害等影响,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不能正常播出。
4.技术故障:广电系统人员人为操作不当或设备自身故障,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不能正常播出等情况。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成立龙泉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广播电视播出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二)指挥部组成
市文广旅体局局长蓝幸杏为总指挥,分管广电工作专职副队长沈力翔为副总指挥。下设应急处置组和应急保障组。指挥部设在市文广旅体局。
(三)各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组长由市文广旅体局广播电视科负责人方书豪担任,成员由广播电视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发生突发事件(故)时,负责指挥部的内外协调及各项组织计划工作;负责指导对节目内容实施紧急处置、对非法插播中的技术和广电设备故障的紧急情况实施处置、对视听新媒体类的紧急情况实施处置;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与公安、应急、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处置广播电视反恐抗灾事件。
2.应急保障组:组长由市文广旅体局办公室负责人沈子珍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指挥部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的相关保障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故)时,负责对指挥部及各组处置行动所需的物资器材、车辆运输、生活供给等情况给予应急保障。
三、预防预警
(一)技术监测
播出传输机构应及时、准确掌握播出状态,加强信息收集、风险分析评估和动态监测预测,跟踪有关情况,发现异态,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置,并迅速向指挥部报告具体情况。
(二)信息报送
全市广电系统人员一经发现播出异态,应及时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接到有关部门通报或群众举报后应立即指派人员予以核实,经过分析研判,得出相关结论,定下处置方案。
(三)预警发布
当确认广播电视或视听新媒体播出发生突发事件(故)后,指挥部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指挥部集结,按照职责分工展开各项应急处置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追踪,并对全市通报事件(故),及时下达预警指令。播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节目信号正常播出。恢复顺序应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先新闻综合,后专业频道”的原则。
(二)预案启动
预案由总指挥决定并宣布启动。
(三)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应迅速投入指挥、协调播出事件(故)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件(故)类别和总指挥指令,指挥部应视情适时从应急处置组和应急保障组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协调处置小组,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四)应急处置
1.无线广播电视受到非法插播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插播报警后立即发出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3)立即指导切断攻击信号源,启动备用信号源,尽早恢复正常信号播出;
(4)当发现信号源后,应采取灵活果断的措施,立即切断其信号发送;
(5)协同公安部门控制现场相关人员及设备;
(6)应急处置组要与指挥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侦测到、发现时、处置中、切断后等关键行动均要向指挥部及时报告具体情况;
(7)视情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2.传输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播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事发单位,责成立即展开处置。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插播事件;
(3)应急处置组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令,立即前往事发地展开调查和协调处置行动;
(4)应急处置组前往事发地后,要主动协调现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行动,与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
(5)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3.广播电视播出非法内容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知事发单位停播非法内容,恢复预定节目播出;
(3)应急处置组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令,及时前往事发单位所在地展开调查和协调处置行动;
(4)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
(5)恢复正常播出后,召集播出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4.网络等新媒体出现非法内容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事发单位,责成立即展开处置。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置非法事件;
(3)应急处置组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令,及时前往事发单位(地)展开调查和协调处置行动;
(4)主动协调现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行动,与公安网监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助控制有关人员及设备,并与指挥部保持不间断的通信联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5)视情召集有关负责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及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5.广播电视单位及设施遭到不法分子攻击破坏和恐怖袭击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通报市公安局,商请协助处置;
(3)立即指导播出单位报警,并进行制止和劝阻,组织单位员工,全力保卫广播电视设施;
(4)协助公安部门固定证据,依法运用强制措施实施处置;
(5)事发单位要尽早拨打120急救中心前往事故现场,及时对伤员实施救治;
(6)应急处置组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令协助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7)事件平息后,要会同公安、卫生、广电等部门,妥善处置善后事宜,搜集有关资料数据,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8)视情协调相关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恢复正常播出。
6.广播电视单位或设施遭受地震、火灾、疫情、极端气象等灾害及偶然事故影响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相关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指导受影响的播出单位即时启动应急预案,集结应急队伍,按照影响范围和程度,科学实施救灾、除险、抢修和恢复行动;
(3)应急处置组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令指导、协调抢险处置工作;
(4)险情、灾情、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及时恢复正常播出。必要时,调度相关受损设备设施;
(5)对于偶然事故,事发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并依据《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和责任追究;
(6)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数据,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7.广播电视设施、设备、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的处置:
(1)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处置信息;
(2)指挥部立即指导事发单位及时组织技术专家展开故障排除,尽快恢复节目正常播出。一时难以全面恢复,则分批、有重点地逐步恢复或采取其它信号垫播。
(3)应急处置组根据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及时前往事发单位,视情协调其它技术专家,集体会诊排除故障。
(4)当事发单位自身已将故障排除,并已恢复正常节目播出后,及时召集有关技术部门和专家,集体分析研究产生故障的原因,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情况报告。
(五)响应终止
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置并恢复正常的节目信号播出后,由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指挥部汇总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整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综合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广电局。同时,奖惩相关人员通报全市广电系统,部署下一步安全播出工作。
(六)新闻发布
对发生重大安全播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故),要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协调下,视情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新闻通稿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原因、处置措施、善后处理等相关信息。具体由应急处置组负责组织实施。
五、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指挥部所有人员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手机及住宅电话应至少有一种方式能够联络上,特殊情况无法保证正常联系,应临时指定联络人,并报指挥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组人员应随时保持联络。值班电话:0578-7260229。
(二)交通保障
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急保障组应准备有2台应急处置车可随时调用。
六、附则
(一)责任要求
要高度重视安全播出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分管领导要及时赶赴事发现场。指挥部各组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建立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按照预案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做好平时各项安全监管工作。
(二)管理和演练
播出单位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在重大活动保障期来临之前,既可按预案组织综合演练,也可组织专项演练。通过演练,交流相关情况,总结实践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视情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三)相关制度
播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发生的突发事件(故),对于迟报、虚报、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要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在通报批评的同时,会同市文广旅体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给予组织处理。
(四)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