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 政府文件 | > 部门、乡镇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00265645X/2024-0293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12 |
文号: | 龙建设〔2024〕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6-2024-0005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动态监管,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建筑舒适度,经进一步调查和研究,对《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3 部门关于印发龙泉市城区园林绿化闭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建设〔2023〕3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泉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设〔2023〕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一)点改为“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二)点改为“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三、《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四)点改为“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开展日常管养工作。管养期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履行质量保证职责,保证园林绿化效果。若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质保期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处理,并按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良信息扣分;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业主单位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维修。”
四、《管理办法》第九条改为“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五、删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七)点“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内容。
其它内容仍旧按原《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