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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制定的《龙泉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3年7月,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领域自查工作,发现我市政府采购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个人信息存在缺失问题,随即对专家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量,完成整治工作后,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本办法。
2024年4月,在反复研究上级财政部门关于专家管理相关文件以及市司法局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现状和各方调研结果,形成《龙泉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在局内进行讨论,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修改,形成《龙泉市财政局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3号)。
3.《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专家的职责、资格认定、权利和义务、使用方式、管理方式进行了说明。为从严管理政府采购评标工作,市财政局将对专家建立个人档案管理,记录专家在评标工作中的表现,通过采购人、代理机构等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反馈,财政抽查结果,专家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反馈对专家进行扣分制管理,及时对违规专家开展提醒,对不合格专家采取相应措施。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龙泉市财政局
解读人:叶文军
联系电话:0578-77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