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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丽龙政复〔2024〕第15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8 11:56:45 点击数: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1日在拼多多平台营业执照名为龙泉XX青瓷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名为XX青瓷家居生活旗舰店,花费8.59元购买了一个陶瓷罐,产品订单编号为:231221-018774782890418。由于购买到的产品无生产日期、材质、注意事项、相关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等重要信息,也没有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陶瓷罐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情形。2024年1月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可能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不立案处理理由为下架整改,但是否整改尚不得知,对其售出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也未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召回,亦未提供申请人购买产品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文件,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职。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且无法退货退款,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青瓷家居生活旗舰店”,营业执照名称为龙泉XX青瓷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个陶瓷罐。2024年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举报,称龙泉XX青瓷有限公司销售的陶瓷罐是三无产品,且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核实。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陶瓷罐,但不能提供该陶瓷罐的产品标签及合格证。被申请人依法向被举报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下架产品并对标签问题进行整改。另申请人举报陶瓷罐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等问题,被申请人现场未发现有刺鼻气味或毛刺等问题。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4年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1月22日申请延长立案期限,于2月5日予以核查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另经全国12315系统查询,申请人通过平台共提起举报3271次。自2023年5月11日至今,申请人以青瓷、陶瓷系三无产品,产品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的理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10次,涉及龙泉市X月贸易有限公司、龙泉X濠陶瓷有限公司、龙泉市X客瓷业有限公司、龙泉市XXX雨瓷业有限公司、龙泉X愉贸易有限公司、龙泉市XXX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龙泉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龙泉XX青瓷有限公司、龙泉市X欣瓷业有限公司等九家市场主体。申请人短期内向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似的产品,并以相似产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可以认定为明显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产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合规,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1日,申请人在龙泉XX青瓷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名为XX青瓷家居生活旗舰店,花费8.59元,购买陶瓷罐一个(下称涉案产品)。收货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举报内容为:1.陶瓷罐无产品生产日期、材质、注意事项、相关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等重要信息,也没有附带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之8产品信息要求。2.陶瓷罐有异味不洁净,边缘、底沿不光滑有毛刺,釉彩不均匀,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GB4806.4-2016之4.2感官要求。3.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经审批后,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处进行核查,查明:1.被举报人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拥有网上销售的资质,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名为XX青瓷家居生活旗舰店,涉案产品系该网店销售。2.被举报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产品标签及合格证。3.同类涉案产品均未发现存在异味不洁净、边缘口不光滑有毛刺等问题。在核查现场,被申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被举报人立即下架相关产品并对相关产品标识进行整改。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提起举报3271次。自2023年5月11日至今,申请人以青瓷、陶瓷系三无产品,产品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的理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10次。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拼多多交易快照、购买商品照片、网店经营者信息及快递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市XX青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张鹭、刘陈威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照片、延长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后图片、申请人全国12315举报次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

二、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产品有异味不洁净、有毛刺,经被申请人现场查核未发现该情形,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产品无标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针对该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下架产品并对标签问题进行整改,被举报人当场进行了整改。被申请人鉴于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三、2024年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2024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因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经审批后,延长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2024年2月5日予以核查,同日被申请人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后,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