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结合龙泉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市教育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大力弘扬红船精神,按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改革,深入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努力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第三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市教育局工作的准则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优化公共服务,建设创新型服务型部门,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打造“清廉教育”。
第二章 决策机制
第四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实行依法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要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坚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统一领导相结合。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党委实行党组会议决策制度,龙泉市教育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决策制度。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委委员、分管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般每月召开2次。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丽水市委、龙泉市委和教育部党组、省委教育工委、丽水市教育局党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指示与重大决定,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加强对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具体任务;
3.研究决定上报龙泉市委、丽水市教育局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全市教育系统及局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制度和党内规范性文件;
5.研究涉及全市教育的重大问题、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6.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局机关在职在编干部和龙泉一中、市中职校、浙大中学、龙泉电大中层干部及下属学校(单位)副股级以上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任免等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
7.按照纪律检查工作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事项,通报龙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
8.审议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任免、职责分工、因公出国(境)计划、股级以上干部培训等;
9.研究确定全市教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0.研究决定局机关的人员调动和下属单位的用人计划管理、公务员招录、考核奖惩、政务处分、干部培训、职工福利等;
11.落实党管人才要求,研究决定全市教育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宏观意见和重要政策;
12.其他需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科级领导干部,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人等列席(干部议题除外)。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党委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为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党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相关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一般每月召开2次。局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讨论事项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国务院、省政府、丽水市政府、龙泉市政府及教育部、省教育厅、丽水市教育局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指示、重大决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上报市政府、丽水市教育局的重要请示、报告,下级单位请示、报告的教育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一般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安排、评优评先评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教育行政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局机关重要合同协议、大型资产购置与处理等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涉及学校和师生权益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研究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
6.其他需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龙泉市纪委、市纪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组长及局机关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党组成员、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局长或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为相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局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员对会议所讨论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各科室、各学校提请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由科室成员和学校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并经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学校利益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调查研究、集体讨论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决策。
第八条 完善会议决策的落实机制。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之后,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按照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要求,会议纪要在规定范围公开。各下属单位(学校)、各科室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不断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研究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时,应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会议。对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必要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三章 公文规则
第十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应当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办理公文,遵守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报送局领导审阅和批办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拟办、呈送,科室和各下属单位(学校)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送签公文。
第十二条 来文批办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拟办、分送。推行电子收文和协同传阅机制,不断提高办文办事效率。主办科室(单位、学校)要主动办理,会办科室(单位、学校)要及时协办。无充足理由,各科室、下属单位(学校)不得推卸办文责任。主办科室(单位、学校)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协同办公系统。
第十三条 发文审批制度。除密件外,所有公文均通过电子政务处理。除存档外,尽量减少纸质文件印刷。正式公文一律以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党组、龙泉市教育局名义行文。内设科室不得对外行文。制发公文时,应由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室核稿;需要多个科室会签的公文,会签科室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告知主办科室,主办科室要知悉修改内容并认真研究是否吸纳。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局领导审签。办文各环节应签署经手人完整姓名和日期。
第十四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和其他部门单位联合行文,应事先协商一致。上报市委、市政府或代拟市委、市政府的文件,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协商一致;部门有不同意见的,由局主要领导出面沟通一次,仍有分歧的,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公文按照以下规则签发:
1.向市委、市政府、丽水市教育局报送的上行文,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教育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对各学校的批评通报,向上级主要领导报送的材料,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发。局主要领导外出时,可授权相关领导签发。
2.回复市委办、市府办、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文件,履行工作程序性的公文,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种专业性会议通知,以及其他常规性文件,可由分管领导签发。
3.外单位联合行文的文件,按照对等和分工由相关领导审签,再由主要负责人会签。
4.紧急公文如遇领导外出,可由主办科室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代签,或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局下属单位(学校)依据职责以各自单位(学校)名义对外行文,局OA系统一般不分发下属单位(学校)文件,门户网站也不刊载下属单位(学校)文件。
第十七条 进一步减少文山会海。从严控制公文数量和发文规格,提倡简化文件,下行文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公文,须执行发文立项制度,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日常业务工作往来和简单的知照性信息,一般通过钉钉直接发送,不再另外行文。
第十八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领导批示件按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局领导的批示件,由办公室分送相关部门办理,需跟踪反馈的,15天内反馈批示领导。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及年度学习计划。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对象为局党委委员、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机关科室、下属学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其中专题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研讨至少有2—3人作中心发言。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包括集体学习会、理论务虚会、专题读书会和论坛报告会等,中心组学习要有专门记录。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动学习型机关建设。党员领导干部有个人学习计划和书目安排。
第二十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开设“科室长讲堂”和“校长论坛”,定期由机关科室和下属学校(单位)负责人宣讲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展趋势。
第五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完善调研制度。市管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一年不少于2个月,蹲点调研时间不少于1周。股级及以下干部调研时间不少于市管领导干部。重要政策出台之前,必须有相应的调查研究作为基础。
第二十二条 树立良好的调研作风。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调查研究,不得增加基层负担或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坚持开门搞调研,倡导不打招呼、不听汇报调研。推进调查与研究相结合,既摸实情、找问题,又出实招、解难题。对调研时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实行“回访”。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建立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民主生活会、务虚会、党风廉政分析会、意识形态形势分析会、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科室长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
务虚会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重点分析工作中的困难和矛盾,研究推进工作的思路,每年至少召开1次。
党风廉政分析会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
意识形态形势分析会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集中开展意识形态和社会舆情综合分析。局党委每年至少在党内通报1次意识形态情况,每半年向市委报告1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1次。
第二十五条 科室长例会由局主要领导或由其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科室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
2.部署落实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重要工作;
3.交流布置有关工作任务;
4.通报相关情况;
5.其他事项。
科室长例会由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主持或会同相关领导共同召集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学校)参加,专题研究某项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执行,重要事项需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党员大会、干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召开。党员大会参加对象一般为:局机关全体党员,离退休支部书记,下属单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干部大会参加对象一般为:局机关在职在编全体干部,离退休支部书记,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八条 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定期上好党课。每月至少开展1次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组织活动情况要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会议管理。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严格办会审批,提高会议效率,节约会议开支。各类会议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和计划管理制,年度会议计划和会议经费预算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能合并的会议合并召开。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属单位(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股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按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初根据组织部门通知文件部署进行集中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下属单位(学校)及时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1.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
2.本单位房屋基本建设、修缮、改造等工程建设及其他大额资金安排,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等经济活动;
3.本单位班子分工调整、内设机构调整,由本单位管理的中层以上干部集中调整,以及办公室、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调整;
4.本单位内部分配制度重大调整;
5.本单位以及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舆情,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隐患;
6.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重大事项要在正式决定前进行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前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重大事项采用书面报告,可专题行文上报,也可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紧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隐患,可先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补报。书面形式的报告统一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分送领导班子集体或相关局机关领导,并通报相关科室。口头形式的报告,可由下属单位(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外出,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向局机关分管领导以致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 健全请假制度。领导干部外出要按程序请假。
1.局机关、龙泉一中、中职校、浙大中学、龙泉电大等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离开龙泉市辖区,要按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审批制度执行,并向市委办、市府办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报备。
2.各科室、下属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国(境)、出龙泉市辖区或休假,按照出国(境)管理办法、市教育局机关考勤制度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集体外出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要求执行,事先向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人事科备案,由办公室向局班子通报。其他工作人员出国(境)、出省或休假,按出国(境)管理办法和局机关考勤、外出报告审批有关规定执行。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按程序确定临时负责人。
3.各学校、各科室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应事前报局分管(联系)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各学校、科室应避免全体人员在工作时间同时外出,确保有人值守办公。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要情况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参加上级重要会议之后,要及时报告会议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代替其他领导参加会议的,要及时把会议情况向被代会领导报告,重要的内容要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局机关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制度。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的政治职责。统一报文出口,规范报告程序和形式,提高请示报告质量。
第八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完善检查评比考核计划管理和清单管理制度,努力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减少各类“进校园”活动,减轻基层学校负担。
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年初及时分解年度教育工作任务,并按季度督查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加强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督查。督促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育督导。落实法定的教育督导职责,积极发挥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大职能。全面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工作。
第九章 依法治教
第三十八条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加强学法用法,强化依法行政保障和能力建设。通过“法治微课”等方式,每年组织领导班子集体学法至少3次。全体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十九条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市委办、市府办规定流程报市委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起草代拟稿和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科室制订规范性文件,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并组织合法性审查;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都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提请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时,需同时提供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政策解读等材料。
第四十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完善电子政务系统,推行“掌上办公”“掌上办事”。
第四十一条 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推进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局机关制定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龙泉教育局栏目、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十章 全面从严治党
第四十二条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党组定期对政治生态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三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网络、社团等教育领域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审核。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与公民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龙泉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主动服务群众,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健全新闻报道和文稿发表制度,厉行勤俭节约。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四十七条 坚持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八条 自觉接受监督。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龙泉市教育局主动接受龙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完善舆情收集机制,主动收集新闻媒体、论坛、微博、微信等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的问题,积极主动做好核查和指导工作。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核实信访举报事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建立健全干部大监督工作机制。
第四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龙泉市《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中列明的主体责任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及纪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各下属单位(学校)党组织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党委提交上一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前期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龙泉市教育局委员会
龙泉市教育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