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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4-01640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4-01   文号:公告〔2024〕11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2024〕第11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02 08:36: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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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81)A[2023]-0015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泉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石达石街道(2022)8-2#地块、剑池街道(2023)5-1#、6#地块,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石达石街道(2022)8-3#、8-4#、11#、(2023)5#、8#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剑池街道(2023)20#地块,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龙渊街道(2023)23#地块,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龙渊街道(2023)20#地块,土地用途为供电用地;西街街道(2023)2#地块,土地用途为文化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石达石街道季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上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南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剑池街道芳野股份经济合作社、水南股份经济合作社,龙渊街道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西街街道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9.1639公顷,农用地8.9026公顷,建设用地0.2613公顷。具体情况详见龙泉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3〕2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泉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81)A[2023]-0015《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768103 监督电话:7753156

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

2.龙泉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2:龙泉市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pdf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年度计划第二十批次建设用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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