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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新媒体解读:龙泉市出台商贸流通“新十条”进一步促消费稳增长
现就《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于2022年5月30日发文实施(政策相关内容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政策实施2年来,总体成效较好。但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上级工作重点的变化、企业对新政策的诉求等因素影响,有必要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文件依据
《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举措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消费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5号)等有关文件, 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3〕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地实际制定。
《实施意见》共五大方面15项细则,其中将原政策具体细则13项修订整合为7项,新增具体细则5项,保留具体细则3项,删除具体细则9项。重点支持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鼓励招大引强、鼓励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推进城乡商贸流通发展和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等。
三、新旧政策对比及政策举措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限上电商企业,其超过500万元的网络零售额给予1%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限上电商企业,给予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内的增量部分1%奖励;给予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增量部分1.5%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项针对性就限上电商企业网络零售额的增量部分进行奖励,更好用于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做大做强,用增速刺激总量提高。
2.对制造业企业将企业贸易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纳入限上零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该项鼓励制造业工贸分离,培育更多本地零售主体。
(二)鼓励招大引强
对回归当年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成立全国或区域销售结算总部,全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月度上限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给予其零售额5‰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对其增量部分给予1%奖励。该项主要鼓励企业新成立公司新开设店铺,引导这部分企业积极上限做大做强。
(三)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新型消费中心等建设
当年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申报主体,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丽水市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当年获评的省级、丽水市级商贸特色镇;省级、丽水市级商贸示范村的申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当年获评的省级绿色商场、省级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四)鼓励电商集聚发展
对使用面积3000平米(含)以上、入驻年网络零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10家(含)以上、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电商集聚园运营主体,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每新增1家限上零售企业奖励3万元。该项鼓励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和支持电商服务企业培育更多电商主体。
四、政策关键词解读
1.网络零售额:指企业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
2.电商企业:指纳入省商务厅电商数据采集的企业。
3.限上零售企业:指企业年销售额在国家规定的限额之上纳入统计范畴的零售企业。
五、新政申报对象(适用对象)是哪些?
1.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商贸流通业各类主体。限上企业名单及企业销售额以统计部门为准;电商企业是指纳入省商务厅电商数据采集的企业。
2.本意见中奖补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以下情况不享受本意见:
(1)已享受《龙泉市创业创新孵化园委托运营政策》的主体不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六、《意见》的申报流程怎么规定?
本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照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执行范围、有关期限及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我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解读人:林晓清;
联系电话:0578-726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