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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4-01814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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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文号: | 龙政发〔2024〕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八条意见
为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支持外贸出口扩量提质,双向投资稳定增长,加快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品质龙泉,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场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 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外 展会 | 当年参加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 | 当年有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展位费:全额补助; 差旅费:亚洲地区每次展会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地区)每次展会补助2万元。 | 当年出口额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年补助上限50万元,当年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年补助上限80万元。 |
当年自行参加的展会 | 当年有自营出口实绩的企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展位费:补助70%; 差旅费:亚洲地区每次展会补助1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地区)每次展会补助2万元。 | |||
2 | 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内 展会 | 当年参加经信、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不含广 交会) | 企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展位费:全额补助; 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上限5万元。 | 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15万元。 |
当年自行参加的展会 | 企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展位费:补助60%; 每家企业每次展会补助上限5万元。 | |||
支持协会抱团 参展 | 协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协会组织抱团参展的,经认定,用于推介龙泉市产业形象的公共布展费、展位费全额补助。 | 每个协会年补助上限20万元。 |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开展贸易新模式新业态,扩大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3 | 鼓励企业开展出口名牌认定 | 当年新认定的出口名牌 企业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当年新认定的出口名牌企业,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丽水市级5万元。(一次性补助,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 |
4 | 建设公共海 外仓 | 当年新认定的公共海外仓 | 海外仓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当年新认定的公共海外仓,省级20万元,丽水市级10万元。(一次性补助,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 |
5 | 鼓励发展跨境 电商 | 当年申报跨境电商9610、9710、9810业务并纳入海关统计,且当年跨境交易额实现10万美元 | 跨境电商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一次性奖励0.5万元。 |
四、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和应对贸易风险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6 |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 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 企业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 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由政府联保,保费全额补助支持;企业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金额补助70%。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100万元。 | |
7 | 支持企业参加贸易救济案件应诉 | 企业当年参加贸易救济案件应诉 | 企业、协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给予应诉律师费的50%补助,每家企业每案不超过40万元(案件结束当年进行申报);协会组织参加应诉的,每个行业协会每案补助30万元。 |
五、加大外资利用支持力度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8 | 鼓励吸引实际利用外资 | 鼓励外商以现汇、并购、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跨境人民币出资、股权出资等多种方式在我市设立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 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外资 企业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 制造业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每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非制造业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每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年奖励上限80万元。 | 实际利用外资额以商务部门当年认定的统计口径为准。 |
六、大力支持境外投资
序号 | 奖补(扶持) 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9 | 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 公司 | 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贸易公司且正常经营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一次性奖励10万元。 | 在“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投资的,奖励标准上浮20%。 |
10 | 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生产企业等 | 经备案(或核准)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性企业、加工贸易型企业、研发机构、并购或参股国外企业、开发资源且正常经营 | 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七、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
对当年被列入浙江省商务运行调查监测系统和“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的出口企业,经商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准确地做好数据申报工作,并根据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给予信息员适当的奖励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经商部门制定。
八、强化优秀出口企业激励
进一步加强正向激励引导,当年经营绩效保持正增长且规模位列前5位的出口企业确定为“优秀出口企业”。
九、附则
(一)扶持对象
1.本意见扶持对象为龙泉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和组织,本意见中奖补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一般限制性规定
(1)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2)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享受《龙泉市创业创新孵化园委托运营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政策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23号)同时废止。我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