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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4-01810 | 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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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文号: | 龙政发〔2024〕1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4-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释放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培育商贸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商贸主体做大做强,进一步促消费稳增长,助推品质龙泉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1 |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 当年实现月度上限纳统 | 限上电商企业 | 核校类,分别于每年3月、9月各兑现一次 | 对其超过500万元的网络零售额给予1%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 | 限上电商企业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 给予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内的增量部分1%奖励;给予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增量部分1.5%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制造业企业将企业贸易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纳入限上零售企业 | 限上零售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
2 | 鼓励招大引强 | 新成立企业当年新开设店铺年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 | 电商企业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 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数据需纳入浙江省电子商务数据监测,以平台销售后台数据为准,不包含退货金额)。 | |
新成立全国或区域销售结算总部且全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实现月度上限纳统 | 限上零售企业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给予其零售额5‰的一次性奖励;次年起,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对其增量部分给予1%奖励。 |
二、鼓励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3 | 支持商业特色街区和商贸特色镇、新型消费中心等建设 | 当年获评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特色商业街区 | 申报主体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丽水市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 |
当年获评的省级、丽水市级商贸特色镇;省级、丽水市级商贸示范村 | 申报主体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升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 |||
当年获评的省级绿色商场、省级智慧商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 申报主体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 |||
4 | 鼓励电商集聚发展 | 对使用面积3000平米(含)以上、入驻年网络零售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电商企业10家(含)以上、年网络零售额1亿元(含)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电商集聚园 | 电商集聚园运营主体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 每年给予10万元运营奖励;每新增1家限上零售企业奖励3万元。 |
三、推进城乡商贸流通发展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5 | 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行动 |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电子商务专业村”、“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 申报主体 | 定补类,即时兑付 | 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 |
6 | 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 当年改造提升快递物流智能设备及软件且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 | 快递企业 | 核校类,即时兑付 | 按投资额(经审价,凭合法凭证,并按规定上账)的25%给予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四、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
序号 | 奖补(扶持)事项 | 奖补(扶持)条件 | 奖补(扶持)对象 | 奖补(扶持)方式 | 奖补具体内容 | 备注 |
7 | 支持老字号品牌价值提升 | 建设老字号特色街,入驻老字号企业20家以上且当年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 企业(组织) | 核校类,次年度审核兑现 | 按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购置)的20%给予补助,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五、完善创业创新激励机制
8.进一步加强对电商示范企业的激励引导,重点突出当年实现纳统网络零售额正增长且网络零售额排名前列、销售龙泉本地产品且带动就业10人(含)以上、具有一定社会责任感且积极参与全市电商相关活动的电商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
9.对纳入限下贸易样本库,季度实现正增长且按时规范报送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的单位,每家每年最高奖励2000元(每季度500元,年中样本轮换单位按季度折算)。
10.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用于商贸发展项目申报、课题研究,企业外出学习考察、论坛沙龙、参展参会、人才引进、数据统计、企业信息报送、产品推广、购买服务等活动。完善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对纳入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商务部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商务部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及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等商务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以及纳入统计部门监测的限额以下样本企业,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每年给予企业统计员适当的经费补助,具体补助细则由市经济商务局另行制定。
六、附则
(一)申报对象
1.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商贸流通业各类主体。限上企业名单及企业销售额以统计部门为准;电商企业是指纳入省商务厅电商数据采集的企业。
2.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一般限制性规定
(1)已享受《龙泉市创业创新孵化园委托运营政策》的主体不再列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意见奖补项目的申报兑现流程按照我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本意见中奖励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21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十条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