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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4-0179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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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4〕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4-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食用菌产业扩容提质发展,根据我市食用菌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和产业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特色精品农业高品质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龙政办发〔2022〕45号)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 补贴事项 | 补贴条件 | 奖补额度 | 备注 | |||
一、实施产业提质工程 | |||||||
(二)精品农业扩面提质 | |||||||
5 | 新建菌园补助 | 新建黑木耳标准化示范基地(亩均8000棒以上),统一采用黑白膜、养护毯覆盖防治杂草,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 连片面积20-50亩 | 每亩补助1200元。 | 原政策 | ||
连片面积50亩以上 | 每亩补助2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5 | 新建菌园补助 | 新建黑木耳标准化示范基地10亩以上(亩均8000棒以上),统一采用黑白膜+稻草、养护毯覆盖防治杂草,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 连片面积10(含)-20亩 | 每亩补助1200元,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每亩补助1500元。 | 每个项目至少带动低收入农户1户,每户增收不少于1500元/年。 专业合作社项目至少带动低收入农户1户,每户增收不少于3000元/年,由龙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审核认定。 | 修改后 | |
连片面积20(含)-30亩 | 每亩补助1500元,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每亩补助1800元。 | ||||||
连片面积30(含)亩以上 | 每亩补助2000元,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每亩补助23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按可遮阳、可避雨、可保温、可开展稻-耳轮作等功能设计,新建标准钢架大棚用于设施化稻-耳轮作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并列入年度设施化稻-耳轮作示范点 | 设施化大棚补助投资额的60%。 | ||||||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升 | |||||||
14 | 菌棒加工厂建设 | 新建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自动菌棒生产线年加工菌棒数量达100万棒以上的菌棒集约化加工厂 | 补助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原政策 |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或提升全自动生产线,年养菌能力达50万棒以上的集约化养菌中心 | 补助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新建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菌棒加工厂,年集约化养菌能力达50万棒以上,年加工菌棒数量达100万棒以上,实现了机械化制棒、设施化养菌一体化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600万元。 | ||||||
14 | 菌棒加工厂建设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自动菌棒生产线年加工菌棒数量新增200万棒以上的合法料棒加工厂或固体菌种菌棒养菌中心 | 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置款)补助投资额的30%,仪器设备补助投资额的40%(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需申请上级补贴后再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40%) | 投产两年内产能最高的年度实际生产销售料棒/菌棒数量按0.15元/棒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300万元。 | 同一项目涉及上级补助资金项目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上级补助标准低于本政策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配套补足。农业主体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修改后 |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自动菌棒生产线、液体菌种机械接种、设施化养菌能力新增300万棒以上的合法菌包养菌中心 | 投产两年内产能最高的年度实际生产销售液体菌种菌包按0.85元/棒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2500万元。 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自动菌包生产线年加工销售菌种50万包以上的合法菌种场 | 投产两年内产能最高的年度实际生产销售菌种按0.15元/棒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300万元。 | ||||||
四、实施“双强”赋能工程 | |||||||
(二)机械强农提升建设 | |||||||
44 | 推广黑木耳适宜机械设备 | 新购置未列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目录,列入主管部门年度推广计划的全自动/半自动新型实用机械设备 | 补助购置额的30%,每个主体每年最多补助10万元。 |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年度推广计划清单 | 新增;此后序号依次修改调整 |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推进特色精品农业高品质发展的若干政策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附件
关于推进特色精品农业高品质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提升龙泉特色精品农业发展水平,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0〕2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意见》(浙农专发〔2021〕3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
关于推进特色精品农业高品质发展的若干政策
序号 | 补贴事项 | 补贴条件 | 奖补额度 | 备注 | |
一、实施产业提质工程 | |||||
(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 |||||
1 | 新建美丽牧场补助 | 符合《龙泉市生态牧场创建管理办法》标准要求新建美丽牧场 | 生猪存栏300-500头;羊存栏100-200只;牛存栏100-200头;兔存栏1500-3000只;家禽肉用年出栏1万-2万羽,蛋用存栏5000-1万羽 | 补助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 |
生猪存栏50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牛存栏200头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家禽肉用年出栏2万羽以上,蛋用存栏1万羽以上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2 | 新建保障型蔬菜基地补助 | 根据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及“菜篮子”保供需求,新建连片面积20亩以上保障型蔬菜基地(计划每年建设500亩) | 设施蔬菜基地每亩补助1500元,露地蔬菜基地每亩补助500元。 | ||
3 | 粮食产业补助 | 2022年根据《龙泉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抓好2022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龙农字〔2022〕82号)执行,2023-2025年根据当年度粮食生产工作政策文件执行。 | |||
(二)精品农业扩面提质 | |||||
4 | 新建茶园补助 | 新建金牡丹、肉桂等优良品种茶园 | 连片面积20-50亩 | 每亩补助1000元。 | |
连片面积51-100亩 | 每亩补助1500元。 | ||||
连片面积100亩以上 | 每亩补助2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5 | 新建菌园补助 | 新建黑木耳标准化示范基地10亩以上(亩均8000棒以上),统一采用黑白膜+稻草、养护毯覆盖防治杂草,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 | 连片面积10(含)-20亩 | 每亩补助1200元,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每亩补助1500元。 | 每个项目至少带动低收入农户1户,每户增收不少于1500元/年。 专业合作社项目至少带动低收入农户1户,每户增收不少于3000元/年,由龙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审核认定。 |
连片面积20(含)-30亩 | 每亩补助1500元,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每亩补助1800元。 | ||||
连片面积30(含)亩以上 | 每亩补助2000元,专业合作社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每亩补助23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按可遮阳、可避雨、可保温、可开展稻-耳轮作等功能设计,新建标准钢架大棚用于设施化稻-耳轮作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并列入年度设施化稻-耳轮作示范点 | 设施化大棚补助投资额的60%。 | ||||
新建连片面积20亩以上香菇标准化示范基地(亩均1.5万袋以上),钢架大棚层架式栽培香菇,层架不少于5层 | 每亩补助25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6 | 新建及提升果园补助 | 新建连片面积30亩以上标准化水果基地 | 柑桔、猕猴桃基地 | 每亩补助1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其它水果基地 | 每亩补助5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病虫害严重果园改植换种 | 按新建果园标准给予补助。 | ||||
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低产低效果园改造 | 高接换种基地 | 每亩补助1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改造提升基地 | 每亩补助5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7 | 新建药园补助 | 新建连片面积30亩以上标准化中药材基地 | 三叶青、七叶一枝花、黄精、浙贝母、白芨等品种 | 每亩补助10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温郁金、元胡、天门冬等品种 | 每亩补助5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8 | 新建中蜂示范基地补助 | 新建常年中蜂存栏50群以上标准化示范基地,对蜂场监控、蜂箱(桶)、摇蜜机等养蜂机具及蜜窖或冷藏柜购置,产品展示厅、贮存室装修,指示(标识)牌配置,品牌注册等给予补助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 ||
9 | 新建渔业示范基地补助 | 开展增殖放流、保护区管理、稻鱼共生推广等工作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新建连片50亩以上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5亩以上设施养殖或20亩以上池塘养殖特色渔业(光唇鱼、大鲵、石蛙、马口鱼等)示范基地,或示范基地尾水处理系统建设,对田间工程改造、生产路、灌排水设施、苗种场繁育池、尾水监测系统、数字化监测设备等相关基础及配套设施设备给予补助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三)产业基础设施提升 | |||||
10 | 新建钢架大棚补助 | 新建食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等钢架大棚(单体:肩高1.8米以上、顶高3米以上;连栋:肩高3米以上、顶高4.5米以上) | 连片3000-5000平方米 | 补助投资额的40%。 | 对已列入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
连片5000平方米以上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11 | 新建保鲜冷库补助 | 新建农产品保鲜贮藏冷库、智能化冷库 | 容积100-400立方米 | 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40%。 | 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给予相应补助。 |
容积400立方米以上 | 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12 | 智能大棚建设 | 新建连片1000平方米以上智能玻璃温室大棚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 | ||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升 | |||||
13 | 农产品加工厂建设 | 新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茶叶、食药用菌、蔬菜、水果、中药材、畜禽产品、渔产品等加工厂 | 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置款)补助投资额的30%,仪器设备补助投资额的50%(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需申请上级补贴后再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 ||
14 | 菌棒加工厂建设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自动菌棒生产线年加工菌棒数量新增200万棒以上的合法料棒加工厂或固体菌种菌棒养菌中心 | 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地购置款)补助投资额的30%,仪器设备补助投资额的40%(列入上级补贴目录的,需申请上级补贴后再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40%) | 投产两年内产能最高的年度实际生产销售料棒/菌棒数量按0.15元/棒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300万元。 | 同一项目涉及上级补助资金项目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上级补助标准低于本政策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配套补足。农业主体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全自动菌棒生产线、液体菌种机械接种、设施化养菌能力新增300万棒以上的合法菌包养菌中心 | 投产两年内产能最高的年度实际生产销售液体菌种菌包按0.85元/棒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2500万元。 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 ||||
新建或提升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自动菌包生产线年加工销售菌种50万包以上的合法菌种场 | 投产两年内产能最高的年度实际生产销售菌种按0.15元/棒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补助300万元。 | ||||
15 | 精深加工产品研发 | 以食药用菌、中药材为原料加工产品新获得国家药品批准号 | 按每个批准号奖励50万元。 | ||
引导和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对新列入省级新产品计划并在一个年度内取得鉴定证书的 |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十八条暂行意见》(龙政办发〔2022〕7号)标准执行。 | ||||
新申报保健食品的企业 | 取得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 按照《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龙政办发〔2021〕50号)补助标准执行。 | |||
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 |||||
(五)产业提升基础保障 | |||||
16 | 土地流转奖励 |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前提下,通过整村流转或集中连片流转等方式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含)以上,并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 | 一次性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100元/亩。 | ||
二、实施主体引育工程 | |||||
17 | 主营业务收入奖励 | 以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最高值为基数,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龙泉市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含竹木产业) | 按超基数部分的1%、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 ||
18 | 龙头企业培育 | 新培育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龙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2万元。 | ||
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龙泉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 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0.5万元、0.2万元。 | ||||
19 |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培育 | 新培育国家级、省级、丽水市、龙泉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 ||
监测合格的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 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 ||||
新培育国家级、省级、丽水市、龙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 ||||
新培育的丽水市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引领性家庭农场(含示范性青创农场)、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 ||||
20 | 示范渔场培育 | 新创成国家级、省级、丽水市级渔业示范基地、示范场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 ||
21 | 创新贡献型主体培育 | 新创成对全市有引领性、创新性、典型性贡献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按丽水市认定标准及评定结果,给予每家5万元至20万元奖补。 | ||
22 | 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 | 新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 每个一次性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奖励,对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牵头的联合体,奖励资金平分。 | ||
产业协会、产业联合会、研究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 | 根据年度实绩情况,每个社会化服务组织补助5-20万元不等。 | ||||
三、实施品牌引领工程 | |||||
(一)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 |||||
23 |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 新获得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 每家一次性奖励2.5万元,再认证奖励1.5万元。 | ||
24 |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 | 按标准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室 | 每家一次性补助2.5万元。 | ||
25 |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 按标准首次开展质量安全主体产品二维码追溯或合格证追溯 | 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每家补助0.7万元,水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家补助2万元。 | ||
26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 蔬菜预警体系信息采集员、食用菌产业产销信息采集点给予补助 | 根据上级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监测点 | 每个补助0.5万元。 | ||||
新建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监测点 | 每个补助0.5万元。 | ||||
27 | 畜牧综合生产安全监管 | 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线下巡查监管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新建符合标准的非洲猪瘟实验室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 ||||
规模养殖场样品检测,兽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评估 | 根据上级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新认定“两化”试点场(示范场) | 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 | ||||
28 | 渔船报废上岸 | 报废渔船拆除清理 |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已登记渔船自愿申请注销报废 | 船长7米以下 | 每艘补助0.3万元。 | |||
船长7米以上(含) | 每艘补助0.6万元。 | ||||
(二)农业品牌体系建设 | |||||
29 | “三品一标”认证奖励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新获证产品 | 每个奖励1万元。 | |
复查换证产品 | 每个产品奖励0.1万元。 | ||||
“绿色食品”认证 | 首次通过认证 | 同一基地首个产品奖励3万元,后续同系列产品每个奖励0.5万元,不同系列的其他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不同基地分别计算。 | 执行同一绿色食品标准的为同一系列产品 | ||
续展认证 | 每个产品奖励1万元,系列产品每个奖励0.2万元。 | ||||
“有机产品”或“有机转换”认证(规模达到30亩以上且单一产品规模达到10亩以上的生产主体) | 首次通过认证 | 同一基地首个产品奖励2万元,后续产品每个奖励0.5万元,不同基地分别计算。 | 通过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 CNAS)有机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认定 | ||
“有机食品”复评 | 首个产品奖励1万元,后续产品每个奖励0.3万元。 | ||||
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产品 | 每个奖励10万元。 | ||||
30 | 农业主体品牌培育 | 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 | 每个奖励0.1万元。 | ||
31 | 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 | 组织开展“丽水山耕”“天下龙泉·龙泉农师”“龙泉黑木耳”“龙泉金观音”“龙泉红”“龙泉绿”“龙泉灵芝”“龙泉蜜语”等公用品牌培育、管理、培训、宣传,以及农产品擂台赛、摄影大赛、茶王赛、食材品鉴、蔬菜节、水果节、包装设计大赛等相关品牌宣传和评比活动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推广使用“龙泉茄”包装箱(盒) | 每只补助1.5元,按每种植100株茄子补助30个包装箱计算。 | ||||
(三)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 | |||||
32 | 展示展销活动 | 组织举办的市域内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丽水生态精品农博会、省农博会、省精品果蔬展销会、上海名特优农展会、中国国际茶博会、武夷山茶博会等各级政府组织的农产品线上线下展示展销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展补贴 | 国外展会 | 每家补助1万元。 | |||
北京展销周、全国农交会等省外相关展会 | 每家补助0.5万元。 | ||||
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中国国际茶博会等相关展会 | 每家补助0.3万元。 | ||||
浙江农业博览会新农都展销区、省精品果蔬展销会、丽水生态精品农博会、丽水新春农博会等省内展会 | 每家补助0.2万元。 | ||||
农产品评比活动奖励 | “中茶杯”评比获特等奖 | 每个奖励3万元。 | |||
“国饮杯”特等奖、中国国际茶博会金奖、浙茶杯金奖以及全国其他优质产品评比金奖 | 每个奖励1万元。 | ||||
省级相关农产品擂台赛擂主 | 每个奖励1万元。 | ||||
省农博会等省级展会(含线上展会)优质产品金奖 | 每个奖励0.5万元。 | ||||
丽水市优质农产品 | 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 ||||
龙泉市优质农产品 | 一、二、三等奖,每个分别奖励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 ||||
33 | 展示展销中心建设 | 到龙泉市外专业市场内新开设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营销门店 | 一次性补助5万元。 | ||
集中开展茶产业等产业文化街打造,对入驻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 给予租金分年度补助,其中租期前两年租金全额补助,后三年每年补助一半租金。合同到期后续签并正常经营的,补助年度租金的50%。 | ||||
34 | 新营销模式推广 | 支持农业数字化、智慧化发展,鼓励主体通过新兴媒体平台和渠道开展农产品营销,进一步拓展销售渠道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鼓励支持主体依托浙江“网上农博”平台销售龙泉农产品,对参与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开展的“网上农博”营销活动的主体给予奖补 | 每家奖补0.2万元。 | ||||
年度农产品电商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及1500万元以上(含)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 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5万元。 | ||||
35 | 营销户奖励 | 龙泉市茶叶、食(药)用菌、蔬菜等农产品营销户奖补 | 按照农业产业年度计划及评选活动细则,每户给予1-5万元的奖励。 | ||
四、实施“双强”赋能工程 | |||||
(一)科技强农提升建设 | |||||
36 | 优良品种选育 | 新建连片面积5亩以上茶叶、水果、中药材等良种繁育基地 | 每亩补助1万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农户推广栽种“龙泉茄”嫁接苗 | 每株补助0.5元。 | ||||
37 | 产业提升试验示范 | 各产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等研究试验示范及现场观摩活动 | 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38 | 绿色农业技术提升 | 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 农药废弃包装物按包装瓶 6 元/公斤(塑料)、1.5 元/公斤(玻璃),包装袋 15 元/公斤进行回收补助;肥料废弃包装物按照 1.2 元/公斤进行回收补助。 | ||
食用菌废菌棒综合利用 | 食用菌废菌棒收集点新购置破袋机和输送带等机械设备 | 补助实际购置额的50%。 | 对已列入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按相应标准予以补足。 | ||
废菌渣利用 | 每吨补助20元。 | ||||
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 | 年收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300吨以上 | 每个项目补助5万元。 | |||
有固定收储场地且年收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50吨以上 | 每吨补助100元,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 | ||||
新型生物农药、综合防治等生态循环农业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杀虫灯、黄板等绿色防控技术提升设施采购及技术推广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绿色防控示范基地种植芝麻、菊科等显花蜜源植物 | 每米补助8元。 | ||||
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建设及生态沟渠示范点运维管理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一次性购买商品有机肥5吨以上且施用于龙泉辖区内的耕地(园地)以及土地开发、垦造耕地(水田、旱地) | 按商品有机肥采购价格的75%给予补助。 | ||||
39 | 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 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前期、相关发展规划及标准编制、产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信息发布、生产技术规程制定等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40 | 食用菌研究所提升建设 | 食用菌研究所相关试验、示范、研究及科技合作等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二)机械强农提升建设 | |||||
41 | 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 | 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一县三基地”创建 | 根据各级政府及部门任务清单及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资金。 | ||
新认定为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 | 每家奖励1万元。 | ||||
42 | 肥水一体化设施提升 | 新建连片肥水一体化设施面积10亩以上的蔬菜、中药材等示范基地,或面积30亩以上茶叶、水果等示范基地 | 按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 ||
43 | 农机购置补贴 | 新建单条100米以上山地单轨轨道 | 每米再补助30元。 | 对已列入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在享受上级农机购置补贴后,再给予相应补助。 | |
新购置4行及以上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 | 每台再补助1500元。 | ||||
新购置多旋翼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植保无人机),按药液箱额定容量给予补助 | 10L及以上20L以下 | 每台再补助4000元。 | |||
20L及以上30L以下 | 每台再补助6000元。 | ||||
30L及以上 | 每台再补助8000元。 | ||||
新采购茶叶生产、加工的机械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 | 未列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 | 按实际购置额的50%补助。 | |||
已列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 补足到实际购置额的50%。 | ||||
44 | 推广黑木耳适宜机械设备 | 新购置未列入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目录,列入主管部门年度推广计划的全自动/半自动新型实用机械设备 | 补助购置额的30%,每个主体每年最多补助10万元。 |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提出年度推广计划清单 | |
45 |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 | 按标准新建农事服务中心,鼓励农事服务中心与产业基地、休闲农业、农耕文化、科普教育等融合发展 | 给予相应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五、实施功能拓展工程 | |||||
46 | 休闲农业主体培育 | 新获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 ||
新获国家三、四、五星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企业 | 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 | ||||
47 | 乡村休闲旅游节气节庆活动 | 荣获丽水市二十四节气节庆等活动一类、二类、三类、优胜等次 | 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补。 | ||
48 | 休闲观光园(点)建设 | 新建50亩以上的茶园、菌园、菜园、果园、药园等休闲农业“五园”示范基地,或种植蜜源植物10亩以上、中蜂存栏150群以上的蜜蜂大观园,或30亩以上的休闲渔业基地(洁水渔业基地),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 按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审计)补助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 ||
49 | 产业融合发展 | 鼓励区域之间、不同产业之间融合发展以及产业链横向拓展,推进农业产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对休闲产业园、创意主题民宿等产业融合示范点建设 | 给予相应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于龙泉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团体等。
2.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主体当年不享受本扶持政策。
3.对2022年1月1日前已建的大型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大宗农产品产地集散中心,符合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补充细则的通知》(龙农字〔2020〕99号)第三部分农产品营销体系建设项目第2点兑现条件的,尚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文件执行至结束。
4.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5.加大丽水市级(含)以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类项目扶持力度。丽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基本补助标准的1.1倍执行;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基本补助标准的1.15倍执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按基本补助标准的1.2倍执行。
6.本政策涉及的实施类项目管理及验收另行制定标准及细则。
7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一项目涉及市级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文件与《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涉及的相同奖补事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执行,不叠加奖补。
8.本政策自2022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文件中关于扶持奖励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推进特色精品农业高品质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