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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做好清明、国庆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2、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3、炼山、烧秸秆、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4、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5、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6、其它野外用火。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倡导献鲜花、花圈和植树绿化等文明的扫墓祭祖方式;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及领导干部有违反本禁火通告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通过管控野外火源,实行野外禁火,达到减少森林火灾事故发生目的。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文件执行范围:龙泉市全市区域内。
(二)文件有关期限:清明节期间(2024年3月23日—4月21日)、国庆节期间(2024年9月30日—10月8日)。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对象:野外用火行为。
(二)禁火期:清明节期间(2024年3月23日—4月21日)、国庆节期间(2024年9月30日—10月8日)。
(三)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8日。
七、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林业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罗旭辉。
联系电话:0578-712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