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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4-0140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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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3-22 |
文号: | 龙政通〔202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为切实做好清明、国庆期间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创造安全稳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通告:
一、禁火时间:清明节期间(2024年3月23日—4月21日)、国庆节期间(2024年9月30日—10月8日)。
二、禁火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二)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炼山、烧秸秆、烧灰积肥及其他农林事用火行为;
(四)野外明火取暖、吸烟、照明、野炊等;
(五)烧山狩猎、烧蜂窝等;
(六)其它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严管野外火源,依法严惩违法用火。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增派人员严防死守。全市护林员务必在岗到位,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做到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同时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违法处理:违反本禁火通告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森林火灾肇事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7262265、12119或110。
本通告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0月8日。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