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商务部等部门《县域商业建设指南(2021版)》(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2022-2025年)》、浙江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商务联发〔2021〕130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公布全省首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市、区)、示范企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2〕107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确保规范、合理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特制定龙泉市2023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配套管理办法,推进龙泉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 附件:1.龙泉市2023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2.龙泉市2023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3.龙泉市2023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日常监督制度.doc 4.龙泉市2023年省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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