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收到复议申请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12月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在抖音店铺“XX土特产经营部”(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了一款“桃胶”,花费20元,收到货后经查询发现桃胶是新资源食品,根据卫健委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而申请人所购买到的产品没有任何标注警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该违法行为。同年12月1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龙市监回(2023)045号《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反馈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描述经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确实存在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情况,依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整改。被申请人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该办法第十二条并没有提到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示、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商品,且被投诉举报人从2020年10月9日就开始从事食品经营销售了,单单桃胶就已经售卖了9979单,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被申请人核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就应当先行立案,被申请人也表示确实存在申请人投诉举报涉及的违法情形,只有在立案后才能调查依法决定处罚或不处罚,包括被投诉举报人是否发行了查验义务、是否应当处罚等,皆应当属于立案后需要调查的事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此违法产品已经侵害了申请人和不特定消费人群的合法权益,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且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不轻微,即使被投诉举报人“及时改正”也是被申请人对其责令改正,不属于及时改正,因此被投诉举报人销售违法产品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不依法立案应当确认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但与行政行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更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XX土特产经营部(营业执照名称为龙泉市XX土特产经营部)购买了一包桃胶。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信件的投诉举报,称龙泉市XX土特产经营部销售的桃胶标签存在问题,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以信件向申请人告知受理该投诉举报。
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龙泉市XX土特产经营部进行核实,并于当日组织调解,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取得有效营业执照。现场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桃胶,其包装袋上标注有品名:精品桃胶;产品类别:初级农产品;产地:浙江龙泉;装袋时间:2023年11月20号;规格:500g/袋;保质期:12个月;电话;储存方法;食用方法等信息,另现场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2023年7月12日批次的桃胶。因被举报人销售的桃胶属于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未标注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龙市监八责改〔2023〕4号),要求被举报人完善规范标注产品的外包装信息。被举报人当日对标签进行整改,故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2月8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信件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来信件,次日受理,于2023年11月29日组织调解并于12月8日将调解结果以信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11月29日予以核查,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以信件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处理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9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XX土特产经营部”店铺(营业执照名称为龙泉市XX土特产经营部)购买了一包桃胶。申请人收货后,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桃胶标签及说明书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于2023年11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组织调解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补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经审查,认为该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龙市监〔2023〕第40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散装桃胶5000克,精装精品桃胶1袋(其外包装上标注了品名、产品类别、产地、装袋时间、规格、保质期、储存方法、食品方法等内容)。被申请人在现场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装袋时间为2023年7月12日的袋装精品桃胶,经询问被投诉举报人,该批次桃胶已售完,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桃胶确系其所售。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未完整标注产品外包装信息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八责改〔2023〕4号),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1.停止销售未完整标注产品外包装信息的产品;2.完善规范标注产品外包装信息。2023年12月1日,被投诉举报人完成改正,产品外包装标注增加了“【经营者】龙泉市XX土特产经营部,【不适宜人群】孕妇、婴幼儿、哺乳期、经期和有消化系统疾病的人,【食用方法和用量】每人每次8-10颗,冷水洗干净即可煲汤煮粥、炖糖水”等内容。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龙市监回〔2023〕045号)并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部分,被投诉举报人愿意进行退款处理,但对补偿要求明确拒绝调解;对其举报部分,经核查已责令被投诉举报人改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陈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购买商品照片、购买订单交易完成截图打印件、支付账单详情截图打印件、抖音店铺商品截图打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龙泉市XX土特产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负责人江XX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举报人整改后图片、投诉举报受理告知书及快递签收截图、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及快递签收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经负责人审批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投诉举报回复告知书》,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第三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所销售桃胶作为植物分泌物,来源于农业活动,虽经一定程度的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形状和化学性质,属于食用农产品,但被投诉举报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完全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列明相关标签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后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改正情况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举报人的改正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为此,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