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制定《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依法作出《关于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龙政发〔2024〕5号),现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关于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黑章).pdf附件: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泉市城市防洪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