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龙泉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丽水市委和市委关于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等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相关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广电、旅游、体育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融合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握正确导向,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和体育活动。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四)负责全市文化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体育公共服务建设,指导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设施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文博、广电、旅游和体育人才队伍建设。
(六)组织实施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利用和投资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产品、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指导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发展。
(七)拟订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广电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重大项目建设,指导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广电旅游体育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全市生态休闲养生经济的发展。协调推进生态旅游名城建设和旅游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和协调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以及体育投资管理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推荐、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落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监管、审查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制定全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发展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指导推动文化、旅游和体育企业质量管理与品牌培育,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全市性、跨区域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体育等重大案件的查处,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承担市本级并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市性文化、旅游和体育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负责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规模体育活动和体育系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市级体育社会组织的业务监管,管理健身气功。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深化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实施文化精品战略,持续推进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大力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努力使文化、旅游、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更加壮大,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文化创造力传播力影响力显著增强。
第四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财务等工作。牵头协调和落实本系统重大综合性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牵头落实本系统意识形态相关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贯彻落实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承担本级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评定、奖励任免、教育培训、外事等工作。牵头本系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二)文化科(挂文物科牌子)。拟订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文艺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政策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社会文化工作,指导实施文化和旅游重点惠民项目,指导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承担文艺院团、民间剧团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市旅游演艺的创作与演出。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研究传承和宣传传播工作,组织非遗类展览、展示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文物资产管理和保护利用工作。指导协调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推荐、保护管理,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文物保护修缮和考古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不可移动文物。承担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资源产业科。承担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资源普查、规划、保护、利用与政策研究工作。拟订综合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专项规划编制。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 领域投资管理、重大项目建设及招商引资工作,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项目立项、规划、设计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品牌创建,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专项规划和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作。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培育和结构优化升级。指导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新型业态发展。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和生态休闲养生产业发展。
(四)市场培育开发科。负责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战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商品推广。组织、指导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和数字化工作,牵头标准化工作。指导管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事项。组织参与国内外各种文化和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和大型促销活动。负责指导开展大型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及相关专题活动。
(五)市场管理和法规科(挂广播电视科、安全科牌子)。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相关政策与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经营(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行业标准,推进行业精神文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服务品质提升。指导假日旅游。牵头指导本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
(六)体育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体育活动,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管理,组织并推动辖区内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承担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工作,依法管理健身气功。承担体育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市体育总会开展工作。制定全市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和竞技体育项目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各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业余训练布局调整和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七)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