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服务模式备受消费者青睐。但现实中不乏网约车司机企图投机取巧,私自取消平台订单,改为线下交易。那么,私改订单、线下交易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网约车司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杨某等4人损失23万余元。 2023年1月,杨某与肖某及其2名亲属计划回老家探亲。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了顺风车。在平台派单后,网约车司机与肖某取得联系,双方私下协商取消了平台订单,改为线下交易。后顺风车行驶在某村道时,司机刘某彬操作不当,撞到路边的风景树,致使杨某等4名乘客受伤。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刘某彬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杨某等4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等4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杨某等人将刘某彬、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4人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彬与杨某等4人此前并不相识,是肖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顺风车平台随机指定刘某彬作为顺风车车主后,双方才开始联系。后刘某彬与肖某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刘某彬驾车将杨某等4人送达指定地点,肖某给予相应报酬。司机刘某彬在此次单方事故中负全责,应就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案涉事故车辆的所有人系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司机刘某彬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过网约车平台审核通过,案涉车辆也系具有资质的营运车辆。东莞市某汽车租赁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东安法院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杨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万余元;司机刘某彬赔偿杨某等4人剩余损失2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义务清单】
在网约车市场竞争白热化的当下,不少司机铤而走险进行违规线下接单。然而,网约车私下交易往往会使行程存在安全风险,司乘双方的行程安全均缺乏有力保障后盾。一旦在线下交易的行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用户来说,其无法享受平台的任何安全保障,平台高额行程保险无法生效;对司机来说,其也或将面临大额赔偿。 因此,法官提醒:一方面,网约车平台需要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做好源头控制,搭建完整严谨的安全体系和流程并严格落实;另一方面,驾驶员和乘客也应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保障自身的行为合乎规范,同时准确理解网约车平台的安全服务范畴,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风险及隐患,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需要有自甘风险的意识。 只有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乘客三方都完整履行自身的安全责任,整个网约车行业才能更加有序、顺畅的发展,才能让每一次回乡之旅都成为安全、安心之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转载自:浙江法治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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