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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4-40403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12
文号: 龙政办发〔2024〕36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4-0014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4 08:53: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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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产业发展,规范养老服务体系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丽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9〕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养老补助政策

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

(一)对国企运营、民办养老机构(老年公寓除外)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按机构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一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20元;二星级机构每人每月160元;三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00元;四星级机构每人每月240元;五星级机构每人每月300元。

公建民营机构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按所支出保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综合责任险的保费全额补助。

二、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

1.公办建设补助:政府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价、设备购置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90万元,每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

2.民办(含国企)建设补助: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提升项目建设补助,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工程造价、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实施、项目审价、设备购置等各项费用,结算金额以项目竣工审定价报告为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72万元,每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800元。

(二)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补助。对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消防改造等,建设项目补助金额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100(含)平方米以下的最高不超过6万元,100(不含)平方米—200(含)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12万元,200(不含)平方米—300(含)平方米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0(不含)平方米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1万元,且每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以养老服务用房实测报告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三)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照料中心建设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生活服务、健康服务、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并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对新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康养联合体建设补助。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康养联合体,经验收合格的,补助金额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康养联合体的各类功能用房改造、装修装饰及设施设备采购等。

(五)老年食堂建设补助。通过社会餐饮企业设置老年人助餐专区或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现有资源等方式进行改造提升。经验收合格的,补助金额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六)助餐点建设补助。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上门等服务的助餐点位,经验收合格的,结合实际投入资金情况,凭相关材料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5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补助。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升(含嵌入式养老护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提升资金补助,含设计、装修、设施改造(电梯、消防设施等)、设备购置(含流动服务车)、文化布置等建设内容,补助金额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以发改立项为准。

(八)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补助。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升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提升补助,补助资金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老年食堂提升补助。老年食堂提升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提升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为准,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服务运营补助

(一)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运营评估,按照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助,一星级补助8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2万元/年,三星级补助16万元/年,四星级补助20万元/年,五星级补助25万元/年。当年新建的按建成后实际运行月份数给予补助。

(二)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运营补助。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对正常运营的给予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按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分档补助,具体标准为:20(含)平方米—100(不含)平方米,补助0.5万元/年;100(含)平方米—200(不含)平方米,补助1万元/年;2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1.5万元/年。小区配建养老用房用于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助餐点、老年食堂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运营补助。

(三)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助等级,其中一星级补助0.5万元/年,二星级补助1万元/年,三星级补助2万元/年,四星级补助3万元/年,五星级补助4万元/年。

(四)助餐点运营补助。对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天的点位,年终根据助餐点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营补助,日均用餐3—6人次的,补助0.5万元/年,日均用餐在7—12人次的,补助0.8万元/年;日均用餐在12人次以上的,补助1万元/年。

(五)老年食堂运营补贴。社会餐饮企业举办的老年食堂对全市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开展助餐配送餐服务,对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60天的点位(年服务时间根据老年食堂开业当月开始计算),运营满一年后,根据老年食堂日均用餐人次给予年度运行补助,日均用餐10人次及以下的,补助1万元/年,日均用餐在11—29人次的,补助2万元/年;日均用餐在30—49人次的,补助3万元/年,日均用餐在50人次以上的,补助4万元/年。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现有养老资源进行改造提升的老年食堂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助政策执行。

四、助餐奖补

(一)用餐补贴。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助餐点、老年食堂等为老年人提供配送餐或集中就餐等服务。根据老年人就餐或配送餐台账记录,按每人每餐2—3元标准给予补助(早餐不予补助),其中70—79周岁补助2元,80周岁以上补助3元。

(二)上门配送费补助。由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机构对助餐点进行上门配送的,中心城区社区范围内给予每人每餐3元配送费补助,其他区域给予每人每餐5元配送费补助。每个送餐机构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助餐服务机构须健全老年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台账,由乡镇(街道)审核无误后,给予配送费补助。 

五、山区养老管家服务补助

每个村(社)原则上至少配备一名养老管家,为辖区内老年人开展常态化基本养老服务,养老管家人员可以整合照料中心、老年食堂、助餐点等管理人员。管家报酬按照《丽水市村(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行评估和补贴工作指引》(丽民〔2023〕57号)执行。

六、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

对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与管理人员(机关事业编制人员除外),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七、老龄补助政策

(一)高龄津贴。对所有龙泉市户籍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标准为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当月止。高龄津贴标准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二)高龄一次性奖励。达到9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达到100虚岁的老年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9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采取社会化发放;100虚岁老年人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发放到老年人本人手中。

八、资金分配和发放

市民政局负责提交材料的审核汇总。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对于按项目分配的资金在对机构(组织)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下达资金。

九、绩效预算管理

(一)市民政局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二)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不予享受相关补助,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养老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补助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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