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要求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目的和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文件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
2、《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
3、《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4〕1号)
四、实施病种
2023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 –Re13株+H5N8 H5–Re14+H7N9 H7– Re4株) |
五、补助标准
2024年度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以后年度根据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省级推荐疫苗补助标准
疫苗名称 | 补助标准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00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 2.00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毫升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毫升 |
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H5N6 H5 –Re13株+H5N8 H5–Re14+H7N9 H7– Re4株) | 0.30元/毫升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0.40元/毫升 |
六、补助流程
1、规模养殖场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乡镇(街道)防疫员免疫服务费参照《龙泉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关于调整散养户动物强制免疫补助的通知》龙防指〔2021〕1号文件执行。第三方服务主体(“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补助资金可通过提前预拨付方式。
2、各乡镇(街道)对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
3、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规模养殖场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4、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统一发放至各生产经营组织单位账户或个人一卡通。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费用和免疫服务费结算方式按照合同内容以政府购买方式确定。
七、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4年11月12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八、解读机关
由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吴雨薇 联系电话:0578-7766723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