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芬: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06年2月16日办理的你与吴国星结婚登记,注销结婚证(结婚证字号:浙龙结字010600300号)。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龙泉市民政局关于撤销吴国星与吴兴芬的结婚登记的决定》(龙民撤字〔2024〕第02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龙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龙泉市民政局关于撤销吴国星与吴兴芬结婚登记的决定》(龙民撤字〔2024〕第02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