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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4-40221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10-28   文号:公告〔2024〕38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2024〕第38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9 08:37: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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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1181)A[2024]-0008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兰巨乡(2023)14#地块,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兰巨乡(2023)15-1#地块,土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兰巨乡(2023)32-2#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兰巨乡(2023)36#地块,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兰巨乡(2023)37#地块,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兰巨乡蜜蜂岭村、大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3.8615公顷,其中农用地(除林地)9.3553公顷,林地2.6292公顷,建设用地1.8770公顷。具体情况详见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3〕2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泉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81)A[2024]-0008号《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768103        监督电话:7753156

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

2.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黑章).pdf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pdf附件2:龙泉市2024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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