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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扫地机器人自燃引发火灾,谁来赔?
来源:龙泉市   编辑:   时间:2024-10-25 16:08:19 点击数:

【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刘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的某品牌扫地机器人专卖店中购买了一款智能洗地拖地一体机。2023年6月,刘某家中突发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该扫地机器人摆放位置,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起火、人为纵火,不能排除扫地设备电池热失控引起火灾。刘某向某电子商务公司索赔。该公司赔付7万余元后对剩余损失拒赔。刘某维权未果,遂将某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扫地机器人质量缺陷引起火灾造成的其余经济损失129813元。

诉讼中,依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刘某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续装修费用、人工费用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612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火灾不是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拒绝赔偿刘某剩余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亦不能排除扫地机器人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刘某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张权利,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规则。因此,可以认定刘某房屋失火系扫地机器人自燃引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刘某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其房屋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后在法庭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50894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钱款,还需赔偿刘某7.5万元,其余损失刘某自负。

【权利义务清单】

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智能家居电器也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因购买的智能家居电器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目的,因产品存在缺陷致损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在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扫地机器人自燃与刘某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某电子商务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扫地机器人不存在缺陷,故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刘某在使用扫地机器人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主张扫地机器人自燃与其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要求某电子商务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与优势证据规则。
  扫地机器人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省心不代表可以掉以轻心,安全问题要重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合理使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尽量保留证据,及时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转载自:浙江法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