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4日提交了书面答复、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本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入驻商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拼多多平台规定在提交个人信息证明文件后开设店铺,其经营的产业为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这并不代表就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故优先处理不等于强制处理,且平台并不参与商家的具体经营行为。故对举报平台内入驻的商家,则应由平台内入驻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更有利于解决实体争议。
全国 12315平台的设置,满足了对平台及入驻商户的投诉举报需求,在举报详情信息页面,可以清晰的看到举报对象一栏,而处理单位可选择全国。案涉平台的内驻商户系XX滋补堂,经营人及地址都是详实可查的,户籍地址为龙泉市,故管辖权应属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应当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商家对申请人是否进行了好评返现,广告是否虚假宣传进行核查,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完全调查清楚举报事项的情况下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不仅提供了涉案的订单编号,还提供了拼多多平台披露的主体信息,且在举报内容中,明确了被举报对象系商家刘XX,而非平台。另XX滋补堂应办理营业执照,应办而未办,且举报平台入驻商家,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查处又浪费行政资源。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被举报对象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查,被举报对象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XX室,举报内容中提到的XX滋补堂个人店铺信息显示经营地址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XX滋补堂经营地址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当日予以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合规,处理得当。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向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举报人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2902-2913室”;举报问题类型为“欺诈消费者行为”;举报内容为“XX滋补堂系入驻平台商家,以好评返现虚假宣传其治疗效果的同时又再无证经营,故望其查处”。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被举报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于2024年6月7日填写了《不予立案审批表》,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反馈,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原因为“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我市管辖范围,请向属地上海市主管部门反映”。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张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单页面截图、购买商品发票;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拼多多平台XX滋补堂个人店铺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反馈信息页面截图;本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拼多多交易平台经营者,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住所地为上海市长宁区;XX滋补堂是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个人店铺,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龙泉市并非平台内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亦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无管辖权,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履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程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程序合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