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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4-40137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10-22  

文字解读:《关于规范龙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2 15:36:08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4/10/22/art_1229382448_2531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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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1997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以来,对促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4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全市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了《关于规范龙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4.《丽水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丽财综〔2024〕102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十一项内容组成,包括项目性质、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和标准、减免程序、预算管理、资金用途、票据管理、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和其他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性质。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明确龙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对象。

(三)征收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四)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其中,征收标准按照省厅规定的标准范围,结合丽水市级及周边县(区)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五)减免政策和程序。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六)预算管理。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七)资金用途。根据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科目》等现行有关规定规范相应表述。

(八)票据管理。明确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九)信息共享。明确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

(十)监督管理。明确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实施日期。明确本通知开始实施日期(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通知》在龙泉市范围内适用。征收对象为龙泉市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五、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龙泉市财政局、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人及电话:叶春定  0578-7760081    

周  洁  0578-776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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