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 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以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等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了《关于调整龙泉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困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年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原制定的特困人员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已经明显偏低且不符合上级文件要求。 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切实关心关爱特殊群体,进行本次相关标准调整。通过本次调整,落实了该特殊群体保障,发挥社会救助兜准底兜好底职能。
三、文件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二)《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
(四)《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
(五)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发布的2023年丽水各县市居民收入及消费情况
(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21 号)
四、出台目的
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文件规定,两个条件同时符合且按就高原则执行。按照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公布的2023年度数据,我市当前特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1676元/(人*月)已不符合上述要求,为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特此调整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公布的2023年度数据,我市原于2023年按照2022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制定的孤困儿童生活费标准已经不符合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特此调整全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四、测算说明(一)
按照2023年度丽水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00元/(人*月),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测算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430元/(人*月)。按照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最新公布的2023年度龙泉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42626元,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测算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为21313元/(人*年),折算1776.09元/(人*月)。
综上,调整龙泉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777元。
四、测算说明(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丽水调查队公布的2023年度龙泉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42626元,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测算机构孤儿生活费标准42626*0.7/12=2486.52元/(人*月),向上取整为2487元/(人*月)。根据“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 80%确定”,测算散居孤儿生活费标准2487*0.8=1989.6元/(人*月),向上取整为199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月标准为1990元。
综上,调整龙泉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至如上金额。
五、主要内容
(一) 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76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777元。
(二)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月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346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487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月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77元调整至199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
六、关键词解读
特困人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认定的人员。
基本生活保障:通过现金或实物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孤困儿童:含孤儿和困境儿童。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但仍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孤儿可享受该政策至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毕业为止)。困境儿童是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文件认定的人员。
七、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审核认定;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孤困儿童初审,龙泉市民政局负责孤困儿童认定;
(三)龙泉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和孤困儿童标准制定、业务指导、资金发放。
八、执行范围和时间
本通知执行范围为龙泉市特困人员和孤困儿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困儿童生活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民政局
解读人:陈晓夕
咨询电话:0578-7262911
《关于调整龙泉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困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