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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28/2024-40098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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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4 |
文号: | 龙民字〔2024〕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0-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我市特困人员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丽民〔2022〕14号)要求和2023年龙泉市居民收入及消费情况,现就我市相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两个条件同时符合且按就高原则执行,2024年我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777元。
二、孤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1.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4年我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每月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2487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月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1990元。
2.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月标准为1990元。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孤困儿童生活费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龙泉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孤困儿童生活费标准和特困人员经费具体分配比例的通知》(龙民字〔2023〕51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