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十期)

索引号:002656150/2024-40042   生成时间:2024-10-14 16:44:09 发布机构: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2024年7月流通环节抽检计划公示,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龙泉市吴高菊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铁棍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2024年8月7日,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Y202412221A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铁棍山药中咪鲜胺的含量实测值为0.43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40㎡,经营规模小,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小食杂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