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6361/2023-6540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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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文号: | 龙卫〔2023〕51号 |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20〕36号)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医共体紧密程度评价标准和监测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卫办〔2022〕18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主体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统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
根据各卫生院实际运行及工作开展情况,将19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
Ⅰ类(4个):剑池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锦溪镇中心卫生院、安仁镇中心卫生院。
Ⅱ类(7个):八都镇中心卫生院、西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查田镇卫生院、小梅镇中心卫生院、兰巨乡卫生院、上垟镇卫生院、石达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Ⅲ类(8个):道太乡中心卫生院、龙南乡中心卫生院、城北乡中心卫生院、屏南镇中心卫生院、住龙镇卫生院、竹垟畲族乡卫生院、宝溪乡卫生院、岩樟乡卫生院。
(二)考核主体
两家医共体承担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具体任务,实行目标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两家医共体牵头医院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报医共体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机构环境、人事科教、绩效考核、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平安综治、信访维稳、无偿献血、爱国卫生管理、健康龙泉及上级交办的指令性任务等。
2.业务管理。按照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基本医疗服务(含中医药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中医药服务、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及其智慧医保运行情况、医疗费用负担、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双向转诊等。
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要包括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二)指标分值
本办法考核总分为100分,综合管理权重为25%,业务管理权重为75%。业务管理权重根据单位分类:Ⅰ类单位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 37%;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38%。Ⅱ类单位单位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 25%;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50%。Ⅲ类单位基本医疗(含中医药管理)为 15%;基本公共卫生、其他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0%。
(三)加减分项目
加分项目由单位申报,医共体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审定,上限5分。减分项目由医共体相关科室提出,医共体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审定。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组织
医共体应成立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定期开展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评分。卫生健康局根据医共体年终考核结果,对所属乡镇卫生院进行随机抽查1-2家,对其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成绩对所有卫生院绩效考核成绩重新赋分并排名定档。
赋分方式:复核得分≥医共体考核得分的,以考核成绩为最终考核成绩;复核得分<医共体考核得分的,抽查单位以复核成绩为最终考核成绩,其余成员单位按比例核定,实际得分=抽查卫生院复核成绩/抽查卫生院考核成绩*医共体各单位考核成绩。
(二)考核方式
考核主要采取信息数据采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信息数据采集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绩效考核系统、丽水区域HIS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等客观数据进行分析;现场考核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实、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同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实施满意度评价。
(三)考核程序
绩效考核的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结果反馈、资金结算等环节。考核实施过程建立申述环节,被考核单位如有异议,由绩效考核工作组视情况予以解释、复核,并相应作出采纳、驳回等处理,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结果反馈与改进
考核结果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整改落实,其改进情况和相关指标要求列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评定,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4个等次。当年度考核等次为第二等次且总分名次比上年度进位最多的单位确定为进步奖(如出现并列,取得分高者);进步奖为一名,其结果运用参考第一等次。
1.第一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并且考核排名前四的单位;
2.第二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含);
3.第三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上(含);
4.第四等次:综合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不含)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分率在 85%以下(不含);
5.其他:排名时综合考核得分相同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分高者排名在前。
五、考核结果应用
1.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挂钩。考核结果第一等次、第二等次单位总额增加,考核结果第三等次、第四等次单位扣除总额。
2.与年度工作当量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总额挂钩。(附件3-2关于对龙泉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部分调整的补充通知)考核结果第一等次、第二等次单位足额拨付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考核结果第三等次、第四等次单位按得分比例扣除年度补助资金总额。
3.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班子绩效工资相挂钩。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绩效分别为单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0.7、0.5、0.2。单位班子其他成员的绩效工资须在主要负责人的0.9倍以内;
4.与评先评优及领导干部使用挂钩。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和单位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