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528国道龙泉西街至兰巨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3〕131号),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528国道龙泉西街至兰巨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附件1)。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八都镇松渠村、兰巨乡下沙桥村、仙仁村、大汪村、梅垟村、炉田村、独田村、石玄湖店村、蜜蜂岭村、豫章村、剑池街道宏山、宏阳村、茶坦村、西街街道九村、宫头、河平、河星、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56.1019公顷,农用地54.4695公顷、建设用地1.6324公顷。具体情况详见528国道龙泉西街至兰巨段改建工程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3〕24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货币安置方式,按照《龙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泉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528国道龙泉西街至兰巨段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浙土审〔2023〕13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120308 监督电话:7753156
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
2.528国道龙泉西街至兰巨段改建工程情况汇总表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528国道西街至兰巨段四公告2024第2号.pdf附件2:528国道龙泉西街至兰巨段改建工程情况汇总表.pdf附件1:528勘测定界图(核减)2024010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