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645X/2024-0026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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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9 |
文号: | 龙建设〔202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6-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健全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现将《龙泉市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泉市民政局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9日
龙泉市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全市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经过多年持续改造,于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了“十三五”期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并从2019年起实施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机制。同时经过全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国自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市较大规模的农村存量危房安全隐患已基本消除。由于房屋安全状况在不断动态变化,随着房屋自然老化和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今后仍会不断新出现部分危房。为及时有效治理改造今后动态出现的农村危房,确保农民群众住有所安,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联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农村危房,并做到发现一户、鉴定一户、治理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民群众住房安全和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条件。其中对农村困难家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对象)危房改造继续实施即时救助。
二、工作任务
(一)及时发现农村危房。各乡镇(街道)结合基层网格化管理,通过对农村住房全覆盖、网格化、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危房并上报。市建设、民政、残联、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制度,随时互通了解汇总各部门掌握的农村危房情况。通过上述及其他途径发现的疑似危房,原则上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鉴定。存在严重危险的疑似危房,应当立即腾空后再鉴定。危房鉴定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执行,鉴定结果为C、D级的房屋,即确认为农村危房。
各乡镇(街道)动态发现农村危房及治理改造进展情况实行月报送制度,按附件1、附件2、附件3要求填报后于每月22日前报送至市建设局。
(二)健全危房管理档案。动态发现并经鉴定确认为农村危房后,按“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纸质档案,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在此基础上,同步将纸质档案相关信息规范录入全省农房“浙建事”管理服务系统形成电子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形成全过程管理,从发现疑似危房-鉴定确认-治理改造-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发现信息、安全性鉴定结果、危房确认表格、治理改造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材料归入纸质档案和录入电子档案。其中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档案还需归入和录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困难家庭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公示公告、申请补助资金等材料。
(三)区分认定改造对象。在动态鉴定确认农村危房及建立健全危房档案基础上,区分认定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和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根据市民政局按月提供的农村困难家庭清单,市建设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根据清单按月核对农村家庭信息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发现救助对象并实施救助。对经过认定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即时救助,并纳入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计划,实际完成任务的,按照省级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以“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下达。对经过认定的农村其他危房,各乡镇(街道)对鉴定等级为D级的危房应迅速制定撤离方案,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解危处置。对C、D级危房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时组织巡查防控。同时要建立健全房屋基本信息录入档案,做好危房巡查防控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实行常态化、网格化、规范化管理。
(四)及时实施治理改造。鉴定确认的农村危房,原则上应在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治理改造。治理改造完成前一律不得用于出租、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属于D级和涉及公共安全的C级危房应立即采取腾空防控措施,其他C级危房仍有人居住的要严加监测,一旦出现危险立即撤离人员。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和改造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对确无收入来源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鼓励通过统建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其他农村危房治理改造,采取修缮加固、拆除重建、“大搬快聚”等方式分类处置。腾空防控的危房,要及时采取工程解危措施,切实降低腾空防控比率。
(五)把握标准确保质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采取新建、改建方式改造的,在符合我市农村新建住房建设标准的前提下,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他农村危房,建设面积按照我市农村新建住房建设标准控制。农村危房治理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省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结合实际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切实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严禁采用不解决农房整体安全性问题而单纯进行粉刷、贴面、装饰、铺地等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
(六)认真做好其他工作。严格落实改造程序,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查—市核准”的程序实施,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确保农民群众不住危房。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各方面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加强危房源头治理,加大农村宅基地整治力度,加快拆除无人居住的老旧房屋(保护建筑除外),减少农房安全隐患。强化新建农房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努力提高新建农房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问题或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果断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已确认的农村危房,要设立危房标志,周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
三、申报流程
(一)集体土地上危房拆除重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并按《龙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3〕13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危房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的,按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
1.申报:产权人(使用人)自行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危房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事项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和承诺书,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填写附件4,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填写附件5。
2.公示:拟批准实施的危房治理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现场核实后,将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房屋鉴定结果、采取的改造方式等有关情况由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表详见附件6。
3.核准:经公示七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持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危房治理改造备案表,采取维修加固措施的填写附件7,采取拆除重建措施的附件8。
四、补助标准
(一)维修加固补助
1.补助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经鉴定为危房,且该危房产权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进行维修加固,经验收合格的房屋。
2.补助标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根据省级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合法产权建筑面积100㎡以下的,每户补助2400元,100㎡以上的,每户补助4000元,补助资金不超过投入成本。
(二)拆除重建补助
1.补助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拥有合法产权,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符合拆除重建条件的房屋,办理建房审批手续,进行重建并验收合格的房屋。
2.补助标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根据省级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拆除重建后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80元,每户补助上限不超12000元,补助资金不超过投入成本。
(三)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相关补助申请流程
危房治理改造后,房屋产权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完工验收,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对象填写附件9,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填写附件10。其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拆除重建的还需提供重建后的产权证等相关材料,以文件形式进行汇总名单申请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由市建设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五、其他方面
(一)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二)已享受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且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支持政策。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为危房改造提供土地要素保障,解决因异地重建和无房户新建住房宅基地落实困难等原因造成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难以实施问题,确保危房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得到改造。
(四)结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域土地整治、“空心村”整治、“一户多宅”整治等,积极推进村庄、特别是无历史文化和古村落保护价值的老旧房屋连片改造,彻底消除农房安全隐患,解决处于连体危房的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暂时难以通过成片改造解危的,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采取异地重建、临时安置、安排借租等多种优先途径解决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
(五)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自愿有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房屋。
(六)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后的闲置危房以及原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改为集中供养后的闲置危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施实质性解危。实质性解危完成前,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严禁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同时要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七)乡镇(街道)应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分类分级补助,切实解决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
(八)危房改造中,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财政补助金额拨付至实施主体账户。
(九)本办法自2024年2月9日起施行,原《龙泉市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实施办法》(龙建设〔202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龙泉市农村疑似危房发现情况月报表
2.龙泉市农村疑似危房情况明细表
3.龙泉市农村危房治理改造进度情况明细表
4.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
5.龙泉市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备案申请表
6.龙泉市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公示表
7.龙泉市农村危房维修加固备案表
8.龙泉市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备案表
9.龙泉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资金拨付审批表
10.龙泉市农村危房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申请验收表
附件:龙建设1关于印发《龙泉市农村危房治理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