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部门、乡镇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409/2023-61964   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2023-09-09  

关于《龙泉市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0 15:13:19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9/19/art_1229459683_2491431.html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2年6月24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该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龙泉市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7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丽人社﹝2022﹞2号)。

三、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过公共服务机构认定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1人以上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市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4.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市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5.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在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市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四、新旧政策对比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35号)规定,原政策补贴对象为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新政策出台后,补贴对象扩大到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新政策出台后,初次创业时未享受该政策的,在本市再次创业3年内也可享受。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促进就业政策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先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龙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周洲

联系电话:0578-7766252

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