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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776480259/2023-61922   生成时间:2023-09-19 15:08:30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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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消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全省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教育指导、警示告知,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

(二)坚持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主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对符合从轻、减轻情节的,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对没有从重情节的,不得加重处罚。

(三)坚持标准统一。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存在一定裁量空间的,应当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制定统一标准并公布、执行。

(四)坚持诚实守信。对当事人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者未履行改正承诺的,应当依法处罚,同时将处罚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二、实施清单管理

全省消防领域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从消防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梳理《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1,下简称《清单》)。省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全省消防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三、执法流程

消防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符合《清单》规定适用条件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实施告诫,当事人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承诺按照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具体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当场改正。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情形的,当事人在检查结束前予以改正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执法人员在《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上如实记录改正情况,不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立案。《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改正情况照片等作为消防监督检查附件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二)限期改正。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执法人员应当在承诺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在《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上如实记录改正情况。相关违法行为已改正的,不再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违法行为未改正的,应当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改正情况照片等作为消防监督检查附件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三)立案调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属于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场所名称,或者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在检查当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可以依法不予处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及时立案,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取得许可的,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取得许可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许可情况等作为行政处罚附件材料,上传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细化了消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消防领域执法规范化水平。各地要将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同执法为民、为群众办实事结合起来,共同营造规范、文明、有序的消防执法生态。要及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掌握实施意见内容,熟悉具体适用条件,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二)强化过程记录。实施告诫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告知不予处罚有关规定、签署《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核实改正情况等环节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记


录。《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一式两份,消防救援机构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适用不予处罚有关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案件线索提供方。

(三)加强检查考评。各地要加大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全面落实。总队将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考评范围。各地要加强对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改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

3.执法流程图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5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版)


序号

权力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违则)

法律依据(罚则)

适用条件

1

330295002000

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场所名称,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2.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检查之日起1日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且自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取得许可的。

2

330295014000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12个月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

330295055000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330295048000

对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损坏、挪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330295019000

对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防火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擅自拆除、停用第2项所列以外消防设施、器材,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6

330295063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7

330295020000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8

330295046002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9

330295040000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0

330295022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1

330295025000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2

330295060002

对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3

330295062000

对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4

330295058000

对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5

330295016002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以外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6

330295045000

对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17

330295089000

对未按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18

330295088000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附件2(此处印制消防救援机构名称)轻微违法行为告诫承诺书

编号:〔    〕第    号

当事人信息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诫

202X 年 X 月 X 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 XXX、XXX,对你(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根据《XX》第 X 条第 X 款第X 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改正;

□2.202X 年 X 月 X 日前 改正。

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承诺

(XXX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执法人员 XXX、XXX 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诫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告诫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202X 年 X 月 X 日前改正完毕;

3.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改正情况


(核查后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附件3

执法流程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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