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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3〕3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境内蕴藏着天然瓷土资源,储量丰富,根据调查,主要分布于宝溪乡、上垟镇、八都镇、小梅镇、查田镇等乡镇。目前我市瓷土资源市场存在开采规模小、开采无序等问题,而且部分业主为追求经济效益,采挖不彻底,资源利用效率低,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同时瓷土资源利用和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和需要,为了规范我市的瓷土资源市场,促进我市青瓷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做大做强我市青瓷文化产业,制定更加有效的政策刻不容缓。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制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13〕28号);
(六)《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
(七)《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综〔2020〕14号)
三、制定内容
该《办法》主要包括管理制度、管理职责、监管措施等内容,总共十五部分,对瓷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机制、部门职责、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加强监管力度,将更加有力地规范瓷土资源开采利用行为。
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为总则内容,一是对瓷土资源概念进行了明确。二是强调瓷土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三是瓷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有效保护、科学开采、综合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部分到第七部分主要为管理制度,一是开采瓷土资源应符合《龙泉市矿产资源规划》,瓷土资源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二是瓷土资源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瓷土资源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办理矿山建设相关手续。三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采矿权人应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四是建立瓷土资源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门槛。
第八部分主要为管理职责,规定了市青瓷宝剑产业局、市经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瓷土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职能分工以及乡镇(街道)的职责分工。
第九部分至第十四部分主要为监管措施,一是要加强瓷土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二是要求瓷土资源开采、加工、销售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接受管理,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三是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职尽责,依法行政。四是规定了无证开采等违法开采行为。五是关闭矿山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六是明确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严格查处。
第十五部分为实施日期和原文件废止。
四、政策目标
本办法制定,主要目标有以下几点:
一是切实保障我市瓷土产业发展,合理保护、节约集约化利用不可再生瓷土资源;二是加强瓷土资源开采的监管,切实降低违法采矿比例,引导瓷土产业健康发展,“化解青瓷产业短板,支持青瓷产业做大做强”;三是保障瓷土资源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供求平衡。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龙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张小鹏
联系电话:0578-7125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