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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3-61789 | 主题分类: | 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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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文号: | 龙政办发〔2023〕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1-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瓷土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保护瓷土资源与生态环境,防范瓷土资源违法行为滋生,促进瓷土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龙泉市瓷土资源(包括高岭土、紫金土、粙土等),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残积形成并经后期地质改造而成的,具有特定化学成分、质地细腻、柔滑、可塑性强、饱水易软化的泥质类矿产资源。在龙泉市辖区内开采、加工及销售瓷土资源应遵守本办法。
二、瓷土资源系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鼓励对滥采、侵占、破坏瓷土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龙泉市辖区内瓷土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有效保护、科学开采、综合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瓷土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市属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四、开采瓷土资源应符合《龙泉市矿产资源规划》,瓷土资源采矿权依法实行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出让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或者挂牌等出让方式进行。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五、瓷土资源开采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瓷土资源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方可成为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人应当持采矿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矿山相关手续。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办理矿山用地手续和涉及林地的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瓷土资源。
开采瓷土资源的企业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开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机制。采矿权人应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依法依规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及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七、建立瓷土资源开发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参与瓷土资源开发竞争,依法淘汰小散企业,不断提高瓷土资源开采利用水平。
八、相关部门职责:
市青瓷宝剑产业局负责青瓷原料生产基地和标准化建设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开展规范青瓷企业瓷土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工作。
市经商局负责全市瓷土资源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由财政出资勘查瓷土矿工作,负责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管理和涉及用地报批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瓷土资源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瓷土资源开采、加工经营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及瓷土资源营销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瓷土资源行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负责瓷土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瓷土行业犯罪案件,协助做好行政执法保障工作。负责瓷土资源运输车辆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瓷土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查处装载瓷土的货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超限运输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瓷土资源开采征、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毁坏林地等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对瓷土资源开采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瓷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做好瓷土资源保护的日常资金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瓷土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和加工行为,第一时间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妥善协调群众关系,维护正常的瓷土资源采供活动;在采矿权出让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让前期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签订协议、公示等净采矿权出让前后的相关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净矿”出让。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龙泉市瓷土资源的保护意识。鼓励投资者依法开采和利用龙泉市瓷土资源。
十、瓷土资源开采、加工、销售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接受管理,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十一、各职能部门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并依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形成健康有序的瓷土资源开发市场。
十二、开发利用瓷土资源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证开采;
(二)越界开采;
(三)破坏性开采;
(四)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生以上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批准。
十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办法自2023年9月12日起施行。《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瓷土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