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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046/2023-60870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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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03 |
文号: | 龙财预执〔2023〕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2-2023-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维护财政预算的完整性和严肃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避免财政运行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暂存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泉市财政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8月3日
龙泉市财政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暂存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暂付款定义
财政暂付款是财政部门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的借款。借款资金仅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借款时应明确还款来源。
二、财政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总额控制原则。自2023年新增形成的暂付性款项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之和的百分之五。
(二)专款专用原则。借款资金只能用于借款用途相关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企业。
(三)定期清理原则。借款严格执行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三、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
(一)市财政局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清理已发生的财政暂付款。对符合制度规定应当在支出预算中安排的款项,抓紧按规定列入预算支出;应收回的要及时催收,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消化完毕。经核实确实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借垫款,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二)各借款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借款主体责任,对2023年以前发生的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进行全面清理,逐笔核实每笔财政借款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清理整改方案。清理整改方案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清理方式及清理期限等。
四、严格控制新增财政暂付款
为从严控制财政暂付款规模,原则上不再批准除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外的其他一般借款,且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各预算单位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需垫付的应急资金,按应急程序办理。
市财政局坚决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不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
五、加强财政暂付款日常管理
(一)市财政局建立财政暂付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并定期与会计账簿核对,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相关原始档案资料。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
(二)各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财政借款,并在借款期限内筹集还款资金,按期归还借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委监委等对借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建立财政暂付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市财政局建立暂付款到期预警机制和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督促借款单位按期还款,对于不能按期还款及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法律诉讼、处置闲置资产、扣减预算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借款,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
龙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暂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