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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3-60994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8-14
文号: 龙政办发〔2023〕3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3-0003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5 15:44: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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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8/15/art_1229382450_248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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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此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龙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泉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一、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

(一)补偿性支出。

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1.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

公益林范围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公益林补偿对象发生变更调整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相关对象提出变更申请材料与有关佐证材料,经核实认定后,林业工作站根据相关材料,在龙泉市公益林数字化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信息,并上传附件档案,同时按年度将补偿对象变更档案归档。

公益林面积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的面积一致,补偿性支出发放资金的面积数据以龙泉市公益林数字化管理系统和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为准。

公益林存在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影响补偿性支出发放的,原则上暂缓发放,在争议依法处理完毕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规定发放资金。具体发放办法与程序另行制定。

(二)管护性支出。

管护性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等。护林员严格按照《浙江省护林员管理办法》《龙泉市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进行选任。

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等。

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数字化建设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非国有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国有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其余为护林人员费用和管护费用,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国有公益林经营单位的管护性支出,可用于其职工参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劳务支出。

二、预算执行

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市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费用发放清册在村级范围进行实地公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费用发放清册在政府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资金。市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过电视或政府网站等渠道告知群众公益林相关信息查询路径,实现在浙里办APP“益林共富”版块查询公益林面积、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

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三、绩效管理

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补偿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监督检查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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